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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2280422
ueibobo wrote:
黃莫言 wr...(恕刪)
法務部相關回函:
按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 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又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 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上開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 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 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 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 關資料或卷宗;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之 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資法之規定(本部 113 年 4 月 9 日法律字第 11303504550 號函參照)。
黃莫言 wrote:
我發起了公共政策提案,希望政府能改進制度:
📹 民眾能複製取得去除個資、及去除識別化第三人的影片
⚖️ 保障申訴與訴訟防禦權
👮 警方、監理單位要有統一申請複製流程SOP
每個人都可能有一天被誤拍、被誤罰。
幫我一起附議👉
姓名欄位,政策提案系統沒要求填寫真實姓名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dffd27ef-917e-4ce8-8b79-07df12d80dd1
依據文獻如下
法院判決摘要在68樓
法務部相關回函在74樓
必須說一下重點,樓主的提案太小咖
應該要嚴厲點,只要撤銷罰單,員警就必須記大過一支
很多事情鄉民沒遇到,以前同事就抱怨過,被救護車檢舉沒禮讓救護車
前前後後搞了一個月,有的沒有的,最後是撤銷罰單
當你遇到官僚依法行政時,你自己去申訴,自己請假去看
你的時間浪費了,你的心情被打亂了,然後APP轉帳、支付的現在
政府連用自然人憑證,網路查看自己違規的紀錄都做不到
記得當時同事最OOXX的就是這件事
最後罰單撤銷了,那心裡是,TMD一大股怨氣,就這樣被冤獄(形容詞)一個月
結果官僚,屁股拍拍沒事,不然你想怎樣
這樣說可能有人不懂
白話來形容,每台路上的救護車、檢舉人,都可以亂檢舉,員警也可以亂開單
當然,你最後也不會被罰,只是白白浪費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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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228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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