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9 wrote:
三寶很多搞不清楚外內車道是那一個,最好能夠在車道上標示超車專用
...(恕刪)
1.超車會變化
超車道 並非如高承載車道,公車道,自行車道, 在進入前就能驗明正身, 是一種不變的身分,並非車種專用車道 !
"超車"是會改變的,並不能"專用".超車必須和中線車道互動, 比較車速, 就算加速到最高, 若中線無車可超, 也不稱為"超車",這種進"某"車道後, 在中途事會變的, 無法"專用"
2.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得到法律授權所分配道的車道長度,車距頂多為55m,加車長5m,最多為60m , 55m外的車道,必須分給其他車輛
超車道是分享使用, 輪替使用,所以,不能說是"專用"
超車道 是 分享使用, 輪替使用,不能佔用, 超車後喪失路權 就必須 離開
andrew3688 wrote:
總之,超車跟最高速限...(恕刪)
我想大部份用路人都知道進與退
堅持絕對如何,有時可能會綁到自己
這話題我覺得也沒什麼好聊

最高標準用路人當踩到法規界線,才知彈性的必要
最低標準用路人當跨越法規底線,才懂改進的必要
當然 明知可為而不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的人也有..
所以,我對於函釋內容是高度肯定,是有人性的為眾用路人取得平衡點。
國道公路警察局 發布日期:2017/02/09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
以下補充內容取自01會員 Adeee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1-3相關解釋」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四、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内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透過CMS廣播、平面媒體、宣導短片、懸掛紅條等各種道,並在沿線多處設置内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勿佔用内側車道,未來仍將持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