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新增法官判例)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車群的主要原因探討

Gullit168 wrote:
利用車道線就可以判斷後車的距離
我的案例前車跟後車都相距60公尺了,60公尺都是後車的路權??


你完全變換車道完成前都算對方的路權,
並不是你變換前。

你確定你會注意地上有距離六條線?
我看很多人都不會!!!

Gullit168 wrote:不先統一一下你的說法嗎??
可以判斷違規,卻不能開罰單???
這樣對超速的車主有什麼強制力??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影片是罰"超速",
前面回過你多少遍了,快5遍了吧,還來???

Gullit168 wrote:
又亂扣帽子了,我不想跟著你歪下去....
對,我就是要跳過你歪掉的論述


又扣帽子?!?!
這是誰說的?!?!


我再問你一次,
這法條該不該適用(五)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katana057 wrote:
你完全變換車道完成前都算對方的路權, 並不是你變換前。
你確定你會注意地上有距離六條線?
我看很多人都不會!!!


實在無法再陪你耗下去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只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就可以變換車道.....
我的案例就是與後車相距達60公尺,有安全車距就可以變換車道

katana057 wrote: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影片是罰"超速",
前面回過你多少遍了,快5遍了吧,還來???

Gullit168 wrote:
katana057 wrote:
Gullit168 wrote:
katana057 wrote:
都檢舉啊,
有違反就都違規啊,
你不是說開到有安全距離才切回中線?
你都這麼說了還怕被檢舉?
且他的行車紀錄器丟去給警方, 真的照你說的,是罰他自己吧, 道路標線虛線就可以看出距離... 甚至依影片FPS算出大略車速,

所以你這邊算車速是在算好玩的??

算出來可以由執法人員自由心證。
速度超過不罰範圍, 反而可以對他說他違規,
視情況,不予舉發前車,
甚至明確證明他刻意不保持安全距離。



katana057 wrote:
Gullit168 wrote:
那到底他檢舉我不當變換車道的時候,會不會影片裡面他自己可能有超速而害到他自己被警察開單??

我只問你,假設他真的超速了,影片也顯示出來了,警方是否可以以影片內容開他罰單嗎???

不會,開不了,
因為舉證速度需要經濟部認可的值勤儀器,


不先統一一下你的說法嗎??
可以判斷違規,卻不能開罰單???
這樣對超速的車主有什麼強制力??

katana057 wrote: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影片是罰"超速",
前面回過你多少遍了,快5遍了吧,還來???


幫你寫好迴圈了,反正就是
所以你這邊算車速是在算好玩的??


katana057 wrote:
又扣帽子?!?!
這是誰說的?!?!


法條也沒寫錯,只是用了非慣例寫法
可以等同行政法的寫法不用照立法原則,??

我沒時間當你國文老師....

katana057 wrote:
我再問你一次,
這法條該不該適用(五)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我也可以告訴你,不用
立法程序與技術只是一本書,僅提供給想研究法學的人讀的書
他不是法律,所以裡面的內容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書中的"但...,得...."雖然歸類於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但這只是書中將所有法條整理出來的慣例,不代表全部的法條都要照這個規則走
因為我國法律(立法原則)沒有提到
但書中若出現"但...,得...."一定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你這就是死讀書的後果,完全不去推敲法條含意與適用性。
你把這邊的但書套入附加補充性質,只會讓法條涵義更畸形。



Gullit168 wrote:
我也可以告訴你,不用
立法程序與技術只是一本書,僅提供給想研究法學的人讀的書
他不是法律,所以裡面的內容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書中的"但...,得...."雖然歸類於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但這只是書中將所有法條整理出來的慣例,不代表全部的法條都要照這個規則走
因為我國法律(立法原則)沒有提到
但書中若出現"但...,得...."一定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你這就是死讀書的後果,完全不去推敲法條含意與適用性。


只回你這個,其它根本就你自己在迴圈...
什麼速度算好玩的?
回答多少遍了?
回答多少遍了?
回答多少遍了?

所以照你的認知,
沒寫錯?沒寫錯?沒寫錯?

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
你要跳過幾次?


Gullit168 wrote:
但書中若出現"但...,得...."一定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並非是什麼意思?要我教你嗎?

你能當國文老師?別幽默了好嗎?

katana057 wrote:
只回你這個,其它你根本就你自己在迴圈...
什麼速度算好玩的?
回答多少遍了?
回答多少遍了?
回答多少遍了?


所以你連你自己的回文邏輯矛盾都看不出來
不然你以為我在強調什麼?


實在無法再陪你耗下去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只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就可以變換車道.....
我的案例就是與後車相距達60公尺,有安全車距就可以變換車道

我實在不知道你的不當變換車道的結論哪冒出來的
反正前車堵到後車,一定是前車的錯
所以編織了一個"真實速度與安全距離誤判"罪名
直接讓自己當起執法單位了


katana057 wrote:
所以照你的認知,
沒寫錯?沒寫錯?沒寫錯?
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
你要跳過幾次?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並非是什麼意思,要我教你嗎?
你想當國文老師?別幽默了好嗎?


簡單一句話

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是法律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這條是法律嗎??

Gullit168 wrote:
簡單一句話
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是法律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這條是法律嗎??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原則"是什麼東西?
原來如此啊,我又受教了!

Gullit168 wrote:
所以你連你自己的回文邏輯矛盾都看不出來
不然你以為我在強調什麼?


不是強調你,忘了、漏了、硬凹了?
我不是說過嗎?算影片車速是執法人員的"自由心證"
之後哩哩摳摳我懶得在跟你說了,
實在說過太多遍了。

Gullit168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1)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2)安全距離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1)方向燈是為了希望後方不要在"加速"好嗎?並不是讓對方必須禮讓,
當然直行車自己要禮讓是他的事,
且這不只是說超車道,超車道實際上仍可以速限下加速到法內不罰。

(2)問你,除了安全距離,什麼是間隔?
不要給我說是安全距離的間隔喔,這兩樣中間多了一個及。


katana057 wrote: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原則"是什麼東西?
原則是法條?
原來如此啊,我又受教了!


我只問你
我國法律憑什麼一定要遵照『立法程序與技術』的但書方式撰寫??
『立法程序與技術』有任何法律效力嗎??
憑什麼『立法程序與技術』的但書分類方式就等於我國的法律原則??

你一直抓不到重點阿


katana057 wrote:
不是強調你,忘了、漏了、硬凹了?
我不是說過嗎?算影片車速是執法人員的"自由心證"
之後哩哩摳摳我懶得在跟你說了,


影片車速是執法人員的"自由心證"
所以現在超速判定又不需要"經濟部認可的值勤儀器"了??

如果超速判定需要"經濟部認可的值勤儀器"
那執法人員的"自由心證"算車速就是算心酸

互相矛盾了...


katana057 wrote:
(1)方向燈是為了希望後方不要在"加速"好嗎?並不是讓對方必須禮讓,
當然直行車要禮讓是他的事,
且這不只是說超車道,超車道可以速限至法內不罰,
實際上仍可以速限下加速到法內不罰。


這跟對方禮讓不禮讓有什麼事?
在足夠安全車距下,法律就是允許變換車道

我只問我的案例,在安全車距外變換車道
你為什麼可以直接判定是不當變換車道
請依法論法,不要再外加個人因素


katana057 wrote
(2)問你,除了安全距離,什麼是間隔?
不要給我說是安全距離的間隔喔,這兩樣中間多了一個及。


先給你解釋"間隔"


Gullit168 wrote:
我只問你
我國法律憑什麼一定要遵照『立法程序與技術』的但書方式撰寫??
『立法程序與技術』有任何法律效力嗎??
憑什麼『立法程序與技術』的但書分類方式就等於我國的法律原則??

你一直抓不到重點阿


他不能叫做"原則"嗎?
不然"法條"是照什麼立的?

我的確抓不到你硬要盧的點!

Gullit168 wrote:
影片車速是執法人員的"自由心證"
所以現在超速判定又不需要"經濟部認可的值勤儀器"了??
如果超速判定需要"經濟部認可的值勤儀器"
那執法人員的"自由心證"算車速就是算心酸
互相矛盾了...


不能作為舉證,
且那種估算,雖然挺準的,
但仍有誤差,

並不是算辛酸的,
請問你是執法人員,
你算出影片車主速度過快,
你會想幫他檢舉他要檢舉的對象?

當然一般道路的"超速"直行車撞轉彎車,
即使看到影片車速過快,
轉彎車仍要背"7成"肇事責任,
目前還沒有嚴重超速(超速60+)案例,正在等判決,
這是我說過的不下5次的東西(當然不只對你說)。

Gullit168 wrote:
這跟對方禮讓不禮讓有什麼事?
在足夠安全車距下,法律就是允許變換車道
我只問我的案例,在安全車距外變換車道
你為什麼可以直接判定是不當變換車道
請依法論法,不要再外加個人因素
先給你解釋"間隔"


我是不是說了,
(1)你與對方真實速度誤差
(2)對方開在法內不罰範圍
記不記得我說過他如果超出範圍,要"視情況"。

間隔?
不是說可以當國文老師嗎?
事物在"時間"或"空間"上的距離。

katana057 wrote:
他不能叫做"原則"嗎?
不然"法條"是照什麼立的?
我的確抓不到你硬要盧的點!


有個H先生出了本『立法程序與技術-2』,裡面的但書性質只有一種,就是補充性質
然後有個K網友跑出來說,台灣的法律中但書幾乎都寫錯了
根據『立法程序與技術-2』這本書,但書只有補充性質,沒有例外性質
所以舉凡什麼"但..不在此限"、"但...除外"都是錯誤的寫法
因為它不符合法律原則

你可以接受嗎??




katana057 wrote:
不能作為舉證,
且那種估算,雖然挺準的,
但仍有誤差,
並不是算辛酸的,
請問你是執法人員,
你算出影片車主速度過快,
你會想幫他檢舉他要檢舉的對象?
當然一般道路的"超速"直行車撞轉彎車,
即使看到影片車速過快,
轉彎車仍要背"7成"肇事責任,
目前還沒有嚴重超速(超速60+)案例,正在等判決,
這是我說過的不下5次的東西(當然不只對你說)。


如果超速的車主堅持要檢舉,你要吃案嗎?
反正他算準你開不了超速罰單(要有認證過的儀器判定)
所以算車速就是算心酸的..



katana057 wrote:
(1)你與對方真實速度誤差
(2)對方開在法內不罰範圍
記不記得我說過他如果超出範圍,要"視情況"。


又是個人因素
車距60公尺已經包含"法內不罰範圍"


katana057 wrote:
間隔?
不是說可以當國文老師嗎?
事物在"時間"或"空間"上的距離。


你還是沒定義,"間隔"在這邊的法律意義...
時間間隔是多少? 空間間隔又是多少?
Gullit168 wrote:
有個H先生出了本『立法程序與技術-2』,裡面的但書性質只有一種,就是補充性質
然後有個K網友跑出來說,台灣的法律中但書幾乎都寫錯了
根據『立法程序與技術-2』這本書,但書只有補充性質,沒有例外性質
所以舉凡什麼"但..不在此限"、"但...除外"都是錯誤的寫法
因為它不符合法律原則

你可以接受嗎??


等你寫出來,且被列為高考項目,再來說。

答不出來在搞借鏡毀謗?

只有說補充性質?沒有例外性質?
你所舉例的k網友不是我喔,
前面就有說過喔,
你大概又忘了吧,

順便幫你複習課本中的全部性質,

(一)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不得」。
(二)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不在此限」。
(三)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者依(從)其……」。
(四)限制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以……為限」。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應」或「但……得」。

Gullit168 wrote:如果超速的車主堅持要檢舉,你要吃案嗎?
反正他算準你開不了超速罰單(要有認證過的儀器判定)
所以算車速就是算心酸的..


建議您在把你引言的言在看過一次。

Gullit168 wrote:時間間隔是多少? 空間間隔又是多少?


最有效的時間與空間就是擋來擋去?


katana057 wrote:
等你寫出來,且被列為高考項目,再來說。
答不出來在搞借鏡毀謗?
我只有說補充性質?沒有例外性質?
你所舉例的k網友不是我喔,
前面就有說過喔,
你大概又忘了吧,


又歪了,你根本抓不到重點...
我不是指你,是指『行為模式』

那列為高考項目的『法學緒論』也有提到"但書"
只提到"但書"屬於例外法
裡面的但書根本沒有"附加補充性質"

立法人員看要看哪一本書來寫法條?
又哪一條法律明定『立法程序與技術』一書的內容屬於我國法律原則??
又哪一條法律規定立法人員寫法條時,要嚴格遵守『立法程序與技術』的內容??
重點是上面這段....


要再搬出這段話嗎? 我可以在幫你設一個迴圈
katana057 wrote: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原則"是什麼東西?
原來如此啊,我又受教了!


katana057 wrote:
順便幫你複習課本中的全部性質,
(一)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不得」。
(二)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不在此限」。
(三)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者依(從)其……」。
(四)限制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以……為限」。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 其句式為「但……應」或「但……得」。


你只剩課本文字的浮木嗎??
連作者都說第八條第三款的但書不是"附加補充性質"



katana057 wrote:
建議您在把你引言的言在看過一次。


katana057 wrote:
都檢舉啊,
有違反就都違規啊,
你不是說開到有安全距離才切回中線?
你都這麼說了還怕被檢舉?
且他的行車紀錄器丟去給警方, 真的照你說的,是罰他自己吧, 道路標線虛線就可以看出距離... 甚至依影片FPS算出大略車速,


標線虛線就可以看出距離,由於雙方車距過小
後車以此檢舉前車不當變換車道,使用K大大傳授的【前車因為真實速度與安全距離誤判】
由前車接到一張《不當變換車道》罰單
又因為算車速是算心酸的,無國家認證過的測速儀器
警察也無法舉證後車超速,無罪推定原則
所以就算影片超速也無罰單

那又怎麼罰到他自己?? 又矛盾了...



katana057 wrote:
最有效的時間與空間就是擋來擋去?


所以法條的『間格』你自己定義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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