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多少台車超過這種「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許多路隊長還是繼續定速開。
假如「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看到後車比較快,願意閃到中線讓別人超車,就可以解決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車群的問題。
分析結果顯示,高速公路會擠成一團一團的車群,主要原因是:
1.「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不喜歡讓人超車;
2.「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不喜歡閃到中線讓人超車;
3.「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喜歡在內線定速開車;
4.「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喜歡在內線定速開車,無視後方的車想超車;
5.「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想省油錢,所以在內側定速開車;
6.「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嫌麻煩,不喜歡閃到中線讓人超車;
7.「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技術不好,沒有自信可以安全的閃到中線讓人超車;
8.(補充G9966881大大的觀點)「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想當好爸爸或好媽媽讓孩子好好睡,不喜歡閃到中線讓人超車;
9.(補充homelan8大大的觀點)「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認為別人是超速、不該超他車,不願意閃到中線讓人超車。
若分析得好,請各位網友加分;若有不足處,請各位網友多多分享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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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07/25/2016 12:30am):
經過補充後,分析越來越完備,請大家多多分享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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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07/25/2016 21:01):
前天開在國道,遇到警車以120km/h 開在內線蠻久的,可能是在掃蕩內線龜車,內線龜車路隊長要小心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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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突破性觀點 補充說明(07/26/2016 04:52am):
突破性觀點一:
請「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不要再說您在內線開得夠快了!不管您開得多快(100、110、120...等等),只要您「定速開在內側車道不讓後方更快的車超車」,高速公路就會像現在一樣,擠成一團一團;
就會像現在一樣,擠成一團一團;
就會像現在一樣,擠成一團一團(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突破性觀點二:
擠成一團一團是指後方已經無法在三道超車,只要三道有任何一道可以超車,就不算被擠住。擠成一團一團通常是三道並排定速成為活動路障,起因在於「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比後車慢並定速,當中線和外線的車也到達一樣的速度時,三道就並排定速成為活動路障,結果就是:
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的現況;
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的現況;
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的現況(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突破性觀點三:
要解決高速公路現在擠成一團一團的問題,方法就是消滅「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
方法一:「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閃到中間車道讓後方更快的車超車,當比後車慢時,不要開在內側。
方法二:「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不要定速,在後方車快速逼近時,和中線道錯開不要併排。
在現在的法規下:
「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不消滅,就會維持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的現況;
「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不消滅,就會維持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的現況;
「內側車道定速路隊長」不消滅,就會維持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的現況(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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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08/01/2016 04:52am):
看到小賢子 wrote:
開90的慢速內線龜車(違規)跟開110的內車道定速車(依法有據)...(恕刪)
在現行法律下,不管時速多少,只要內線定速路隊長不讓,就像現況塞成一團一團的。
說時速多少沒有意義,因為不管時速多少,只要內線定速路隊長不讓,就像現況塞成一團一團的。
不然就要改法律,定內線最高時速高於中線最高時速1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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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08/01/2016 21:10):
法官認為,交通規則規定駕駛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及以路段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才允許用路人在內側車道行駛,也未賦與小型車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註一)。
註一: 行駛國道內車道 95公里太慢挨罰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曹馥年╱台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8月1日 上午2:46
王姓男子在國道最高速限一一○公里路段,以時速九十五公里行駛內側車道,被國道警察舉發罰款三千元。王認為時速八十公里才是龜速車,且他是看到測速照相機才減速,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處分。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判王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駕駛小型車,以時速九十五公里持續行駛在速限一一○公里的內側車道,被國道公路警察局新營分隊舉發違規。
王主張,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應以最高速限行駛」;該規定立法精神在約束龜速車行為,高速公路速限警示牌揭露資訊是時速六十公里至一一○公里,他開車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是九十五公里,並非龜速,被罰很冤枉。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王被舉發時,車道車流狀況正常,他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或僅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車;王既非超車,又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已妨害他人路權。
法官認為,交通規則規定駕駛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及以路段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才允許用路人在內側車道行駛,也未賦與小型車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王男對法規有誤解,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