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gtr86x wrote:
嗯....你要超的車開90,那你要怎樣一切到內車道就是110

其實很簡單啊

你先在中車道加速到110,再換車道不就得了

怕親上去嗎?

那肯定是你跟太近了,不然就是你沒用力加速,或者車壞了

45M加到110應該是親上去了

就算沒親上去一樣違規...


話說H神以前講 如果開米漿遠遠看到90車 加速到110進內線 輕而易舉...
herblee wrote:
提供給"最高速限者"使用 ? 您不覺得這樣說有語病嗎 ?
誰提供 ? 提供什麼? 當然是提供 "車道"
提供"車道"可以開在上面 , 提供一面"速限標誌"要如何使用?
不要說只是眼睛看到一面"速限標誌", 碰都碰不到。就算拆下來送給你,請問 "速限標誌"要如何使用?
因為『使用』根本就是錯的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完全無法拿來"使用"!
怎麼會將 權利和義務,完全相反的關係混淆????
弄錯 義務 當成權利 ?
說這句話是分不清楚 「使用方法正確性」 和 「路權」 的差別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這是一項義務! ,根本不能拿來說成路權!
怎麼會將"義務"倒過來說成"權利"?


遵守速限是獲得道路通行權

除非警察無現場取締
憲法保障人身自由
所以就算對方超速,也不能自己輕易自行判斷
只能預期對方也有通行權
基於這個前提下
才會以優先路權確認彼此的通行順序

通行權的確不是權利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有 連續 17 台車都是 March 的可能有多高 ? 是例外 還是 原則 ?
不知道 March 的市佔率比神車 Altis 還要高
但書速限, 是內側車道在有55m車距時, 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法規很清楚, 依高管規則6,有安全車距55m之路權範圍, 才能 最高速限 110km
不堵塞之LOS A,B,C 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不但是得以110km行駛的條件,也是本文的條件!
有車距55m, 就能 110km , 17台車是計算方法 , 17車不是算出來的結果? 怎麼拿條件說成結果?



March車聚,一起A地換B地,就有可能全部是March
所以就算LOS D,車距也可以維持在55米

更不用說速限90路段,車距只要45米,就算車長是5米
1公里塞到20台車,車距45米,全部都可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台北市路段,十幾條快速公路,一大堆例外
這樣還可以稱作例外嗎?

用LOS來判斷是否可以最高速限行駛,門外漢做法



herblee wrote:
此種說法是倒果為因, 和上面官方說法犯下同樣的錯誤, 把"不堵塞"這個條件 當成"法律效果"?是一樣的錯誤
上面721樓就已經說明, 這份判決書 的錯誤 (錯誤太多, 請自己看)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833&p=73#68918482
您若認為正確, 大可針對所指出的錯誤辯護, 您說不出裡由, 只是把錯誤再貼一次? 對於事實的釐清有何助益?
1600年,義大利哲學家布魯諾(Giordano Bruno)因提倡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的地動說被教廷處以火刑。
1633 年6 月22 日, 伽利略(Galileo Galilei, 1564 ~1642,現代天文學之父)也因為支持地動說,被羅馬教廷審判,處以終身監禁,被迫承認是太陽繞地球(地心說)轉動 。
以上這些都是判決
事實卻是如同, 伽利略在被判決時, 當場仍然喃喃自語所說:"可是現在的地球仍然在動啊!"


每個人心中都各有自己一把尺
你怎麼知道你的尺的單位長度是對的??
我指正你的錯誤之後
你只會瘋狂跳針,雙重標準,或是亂捏造我沒說過的言論

所以當然要找有經過認可的標準尺
法官都是經過專業訓練出來的法學專家
法官的見解就是那把標準尺
(而且至少50位以上的法官都認為內側車道在非超車下可以最高速限行車)

你跟法官見解有誤,一定是你錯
請不用懷疑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想知道法規自己去看吧,還有畫圖片解釋,如果實在還看不懂也沒辦法了,
這裡總是有些人把自己見解當法條,說的再頭頭是道也沒屁用,警察執法是依高公局的法規解釋。

聽了某些人與高公局的法規不同的見解言論,你被開罰單別人也不會幫你繳費,還是自己去搞懂比較重要。

1974 wrote:
你有87%不適合上國道..

請問,小弟是哪87%不適合上國道?

劉奕兒612 wrote:
搬磚砸腳 授權業障擋自己之外

請問,在中線跟車
算什麼搬磚砸腳?





劉奕兒612 wrote:

自己罵自己外還自己當起業障來了orz


減速到80以下?教人違規?

PS:前車開60 後車減速拉開距離看看會發生啥事???

連自己的"題目"都忘了?


前車開90
用89就能"漸行漸遠"了
是什麼樣的"創傷"讓您想減速到80以下?

8924132 wrote:
請問,小弟是哪87%...(恕刪)



8924132 wrote:
因為有87%的台灣人看到方向燈
才會想起油門要怎麼踩

所以,預防發生這種狀況


沒辦法像小弟說的那樣"加速"
只能"先搶先贏"


後果就像小弟說的那樣
殘存亦沒路
兵敗如山倒


台灣高速公路上無盡的華爾滋
佔用、減速、一起塞
隨著這三拍子的旋律不斷的迴旋
..(恕刪)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7-05-16交通安全資訊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PS:若有人跟您說 姑婆芋可吃

可千萬別逕信而下肚啊~

重申一次
內側為超車用道

不堵塞與不妨礙他人使用超車道之情況下 需持以最高速限行駛

哪位法界人士 說:~可一路持以最高速 占用內側行車?

請報其大名! 切莫以此無稽之談誤導民眾! 拜託您了!!

PS: 處罰是以最低標準為之; 且與交通法規立意基礎/有段/不小落差

因此 不得 倒行逆施
(倒因為果) 拿罰則當 指導原則

1974 wrote:
...(恕刪)

Gullit168 wrote:
遵守速限是獲得道路通行權
除非警察無現場取締
憲法保障人身自由
所以就算對方超速,也不能輕易自己判斷
只能預期對方有通行權
基於這個前提下
才會以優先路權確認彼此的通行順序
通行權的確不是權利
...(恕刪)

不知所云
如果到現在, 已經說了這麼多遍, 仍然 「通行權」及「道路使用正當性」分不清楚?
實在是沒辦法了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和"通行權"有什麼關係 ?
違反速限是 罰款! 不是沒有通行權! 不是禁止通行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Gullit168 wrote:
March車聚,一起A地換B地,就有可能全部是March
所以就算LOS D,車距也可以維持在55米
...(恕刪)

依您的邏輯,March每天都在車聚, 你想在那裏看到它, 它就一定及時出現, 擠掉其它的車?這可能嗎?
您高興就好
全都是 March, 車長3,78m ,1km頂多多擠入一台March ,就17台March

您知道有 newell car following model 跟車模型?
車流保持車輛之間的最小車距空間(車距) 及 兩台車通過定點之間,存在有時間差。
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本來就是車距+車長

硬要把車長縮短,當然1km能多塞1台車, 然後呢? 這並不會影響車前方的車距
車速 90 km, 車距就要45m , 不會因為3.1m長的Twingo, 或是Maybach S600 Pullman車長6,499mm 而有所改變

也並無法改變 車少不堵塞, 擠在一起致堵塞的事實
然後說LOS不對嗎 ?

對不起, HCM2000 LOS D 的標準是美國國家科學院訂的, 美國車本來就長, 硬要改車長就是改標準
你拿了不適用於大多數的車的標準? 改標準後再自言自語說 LOS 是錯的 ?????
這是什麼邏輯?看不懂?
HCM的 LOS D 本來就可能是 15-21台車,這是不一定有55m?可能有?可能沒有? 如果拿德國的 HBS 是 12-16車,那又不同標準,

若依據台灣的標準高管規則6, LOS C 就是16車
但是 LOS C 就一定有 55m 以上車距
到底是在說什麼 ?????? 您的論點是什麼 ????

Gullit168 wrote:
更不用說速限90路段,車距只要45米,就算車長是5米

本來就是這樣
最高速限本來就有 80 90 100 110 等等不同數字, 否則法規為何寫成『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不同車速能容納的車本來就不同 ? 本來就是這樣

是F自由車流 , S同步車流 還是 J 廣域堵塞流? 本來就不是以"那一種車速"來決定
F自由車流 本來就不是只指某一種車速

Gullit168 wrote:
1公里塞到20台車,車距45米,全部都可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台北市路段,十幾條快速道路,一大堆例外
這樣還可以稱作例外嗎?

不知所云
依高管規則6 , 90km本來就要有車距45m
和例外有什麼關係?

Gullit168 wrote:
用LOS來判斷是否可以最高速限行駛,門外漢做法

您又弄錯了
LOS 只主要在在解釋F/S/J那一種車流? 該種車流的車距為多少,1km內有幾台車,還有"時間車距"幾秒鐘通過一台車, 這是在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自由車流) , 本來就不是判斷最高速限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 最高速限 是高管規則的規定, 不是LOS
(LOS 的分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自由流)" 是條件 , 不是法律效果(最高速限)!
怎麼條件 和 法律效果? 混淆在一起 ??
不知道在說什麼 ?
制定LOS的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是門外漢 ?

Gullit168 wrote:
每個人心中都各有自己一把尺?
你怎麼知道你的尺的單位長度是對的??
當然要找有經過認可的標準尺
法官都是經過專業訓練出來的法學專家
法官的見解就是那把標準尺
(而且至少50位以上的法官都認為內側車道在非超車下可以最高速限行車)
你跟法官見解有誤,一定是你錯
請不用懷疑
...(恕刪)

問題是,那把尺是英呎為單位, 判決寫出來就不能變成公尺

對不對很簡單,拿法規來驗證
有沒有符合高管規則 ? 有沒有牴觸高管規則
法規不只一條,不是拿甲法規去推翻乙法規
就發現這判決書的說法 牴觸高管規則5 及 牴觸高管規則6

如果您的辯護是對人(多專業 )不對事(錯誤的判決書內容) , 對不起,這離題太遠,這是一種"訴諸權威"的邏輯誤謬

劉奕兒612 wrote:
有人腦部創傷看不懂?
當路上只有前車跟你兩台車?慢慢拉開?要花多久時間?會不會被插入?被插入就重來一次?

這種全世界沒人會如此的開法 為了嘴而嘴只能給87分 拍個影片示範我再給87X2分

如果90加速到110
需要超過100公尺
小弟覺得在檢查"腦部"前
最好先檢查車子或右腳

劉奕兒612 wrote:
PS:前車開60 後車減速用59慢慢拉開距離看看會發生啥事???大笑大笑大笑

如果超60的車
還需要拉開距離
這....真的只能給87分
不能再高了

劉奕兒612 wrote:
授權業障低速差超車擋自己也真是夠阿Q了 不曉得會不會閃業障大燈勒???

授權比中線還慢的車"堵"自己
還"以勞代逸"的看著中線車超自己
不曉得車上有沒有大燈或喇叭?




劉奕兒612 wrote:
自己減速跟前車拉開距離 再罵愛減速的人 果然跟H哥一樣老是前言不對後語 昨是今非

在中線"堵塞"後車
違哪條規?

劉奕兒612 wrote:
以前說堅持快側超車 中線沒車也不回中線
現在說中線有車回不了中線...

在說啥?
1974 wrote:
...(恕刪)


又一個"不能自理"
要人自己猜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