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新增法官判例)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車群的主要原因探討

Gullit168 wrote:
第一次看到有人拿"書"當聖旨
要"法律"遵照"書"來撰寫
而且還用"書名"來定義我國法律需遵循那一本課本
超越H大大的男人出現了~~~


所以照什麼規則寫咩?
你前面不是說照緒論?
一般法律"原則"是什麼?
什麼是"原則"?
你說是"緒論",
"緒論"不是書?
"緒論"是什麼東西?
"立法程序與技術"又是什麼東西?
做什麼用的?

國文老師Gullit168,求你回答我!
katana057 wrote:
所以照什麼規則寫咩?
你前面不是說照緒論?
一般法律"原則"是什麼?
什麼是"原則"?
你說是"緒論",
"緒論"不是書?
"緒論"是什麼東西?
"立法程序與技術"又是什麼東西?
做什麼用的?


哀~~

我拿"緒論"是要反駁你說法律要照"立法程序與技術"裡面的法律原則的矛盾反例
法學緒論裡面有詳列一堆法律原則,也提到"但書"的法律原則
只因為書名不對,所以立法人員只能看"立法程序與技術"這本書立法??


算了,愛抱"立法程序與技術"這本書的是你
我也說有法學素養的作者都跳出來說這邊的但書不是補充性質(特殊案例)
所以我也說立法人員使用非慣例寫法,但它就是法律,它在作者裡就是定義為"例外加限制"的性質


你自己想想,如果當作附加性質
那我們國家的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就只有一種路權,超車路權
只要中線無車,法定最高速限連續行駛都不行
更進一步還限制,無堵塞車輛時,超車還只能使用法定最高速限超車??

如果是這樣,到時準備被中線車輛玩死





Gullit168 wrote:
哀~~ 我拿'緒論...(恕刪)


法學緒論
(三)例外法的規定:各條文中,「但書」以前是原則性的規定,
「但書」以下則是例外的規定,
例如「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法條怎不照例外法的規定寫法寫?
前面就提過,你大概忘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不在此限。

所以國文老師怎麼不回答"立法程序與技術"是做什麼用的咩?

Gullit168 wrote:
那我們國家的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就只有一種路權,超車路權
只要中線無車,法定最高速限連續行駛都不行
更進一步還限制,無堵塞車輛時,超車還只能使用法定最高速限超車??
如果是這樣,到時準備被中線車輛玩死


我可沒這麼說喔,
你後面沒車,
你愛用90超車還是95超車,隨便你。
katana057 wrote:
法學緒論
(三)例外法的規定:各條文中,「但書」以前是原則性的規定,
「但書」以下則是例外性的規定,
例如「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法條怎不照例外法的規定寫法寫?


所以說法條不需要 "一定要"照課本的範例寫啊~ 聽不懂喔
『法學緒論』是反例 看不懂喔


katana057 wrote:
前面就提過,你大概忘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不在此限。
所以國文老師怎麼不回答"立法程序與技術"是做什麼用的咩?


我說是參考書籍,不是法律 看不懂喔~



katana057 wrote:
我可沒這麼說喔,
你後面沒車,
你愛用90超車還是95超車,隨便你。


照你的標準
違反但書的補充性質規定,請守你自己的法
Gullit168 wrote:
所以說法條不會照課本的範例寫啊~ 聽不懂喔
『法學緒論』是反例 看不懂喔


所以你認為法條可以不照規範隨你喜歡寫?
順便跟你說法條不是一個人寫的,是一整個組織寫的。

原則你說是緒論,緒論不是書嗎?
且緒論只說到例外法的規定,
並沒有說所有但書"都是""可以牴觸原則"的例外,
是說"同條例外法",須以但書方式書寫,且為「但……不在此限」。

然後又說我不能拿"立法程序與技術"做為依據,
問了你這本做什麼用的,你又答不出來。

Gullit168 wrote:
我說是參考書籍,不是法律 看不懂喔~


緒論是什麼意思?你又忘了!?(書籍或論文的導言文字。也作「導言」、「緒言」。)
法律原則仍是以書籍、資訊等等的方式表達,
法律一定有"明文"依據的原則,
不然我問你什麼是原則,你怎回答說是緒論...

Gullit168 wrote:
違反但書的補充性質規定,請守你自己的法


你大概又忘了吧,
我說過,先依原則判別,不適用時,在依但書判別,

90超車95超車仍然是超車,
影響後車與法內不罰的更快超車者,
就是不禮讓後方直行車,
就是加速交通壅塞。

後面沒車,要用90超車95超車,隨你喜歡。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roadinfo/cause/jyutai02.html
katana057 wrote:
所以你認為法條可以不...(恕刪)


一句話
『法學緒論』是反例~
你看不懂我為什麼要舉『法學緒論』、『立法程序與技術-2』當例子

那我說再多你也抓不到重點,所以剩下的也不必多說了~
Gullit168 wrote:
一句話『法學緒論』...(恕刪)


我聽你在五四三...
一樣,
你引言的言,
就可以回你。

我的確抓不到你"胡扯""硬凹"的點,
也抓不到你說你能成為國文老師的點。

立法程序與技術 - 2
等你出書我一定買個幾本捧捧場。
katana057 wrote:
所以你認為法條可以...(恕刪)


我想中華民國的法律,除了需要依照中殃法規標準法規定外
就只有不能違反憲法。並沒有其他的規則或是一本書,
可以去限制法律應該怎麼訂定。
因為說到底,立法是立法院的權利,他要把法律怎麼寫
那全是立法院決定的。說立法院必須遵照一本書?
那必須先弄清楚這這本書在我國法律制度上的地位究竟是甚麼。
制於立法委員再制定法案的時候會不會參閱一些書籍?應該會,
但是我想並不存在一本書對於立法委員是有拘束力的。

說起來又是誰規定說必須遵照這本書呢?

制於法規,除了不能違反授權訂定的母法外,當然也不能
違反憲法。主管機關基於法律的授權
並訂法規,也沒有聽過一定要按照否本書。

如果照您說的,這本書這麼重要,是立法者或是主管機關
制訂法規時的圭臬,那麼肯定會常常出現在判決或判例當中,
是否可以舉出一個最高法院的判例或裁判,甚或高等法院的
裁判引用了這本書去解釋法律或法規??


我想他的意思是說,如果說立法機構或是主管機關必須
按照某本書寫的內容去制定的,那麼找本書即便叫緒論
說法律要按照他解釋也可以。

但其實,問題應該在於誰給這本書權力?是誰規定主管機關
或立法者必須遵照這本書?

這本書,除了中華民國憲法之外,我沒有看到其他的書有這樣的
力量。誰給了中華民國憲法權力?傳統的答案應該就是你跟我。

另外,您一直堅定的立場應該是說,小型車必須要不賭塞車流
之下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從何時開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段原則也加上了,在不賭塞車流之情形下內側車道才能為超車道??

都是超車,也分了車速嗎?您是從哪邊可以發現法規有這種意思?
從例外的條文去解釋你所謂的原則?
knightcsf wrote:
如果照您說的,這本書這麼重要,是立法者或是主管機關
制訂法規時的圭臬,那麼肯定會常常出現在判決或判例當中,
是否可以舉出一個最高法院的判例或裁判,甚或高等法院的
裁判引用了這本書去解釋法律或法規??


那我問你,立法程序與技術,
這本是要做什麼的?
你也是立法不照這本,照緒論?
(緒論是什麼?前面也解釋過了!甚至拿出來裡面的文章)

為什麼高考要考立法程序與技術?
回答的出來嗎?
如果回答不出來?

那我換個方式問你!
為什麼物理課本說浮力 = 物體沒入液體的體積 X 液體密度?
為什麼公民課本說20歲才有投票權?
為什麼國語課本可以明確的分別名詞、動詞、形容詞、
區別詞、副詞、數詞、量詞、代詞、嘆詞、擬聲詞等等?
(前面也問過為什麼1+1=2? 當然可以為王或田!!! 你覺得王或田是正解嗎?)

knightcsf wrote:
制於法規,除了不能違反授權訂定的母法外,當然也不能
違反憲法,


你覺得"立法程序與技術"裡面有違反憲法嗎?!?!
那國家早就出事了!!!
而且還一直出新版,到現在第六版了...
(有明文違反憲法,請去監察院檢舉)

knightcsf wrote:
如果照您說的,這本書這麼重要,是立法者或是主管機關
制訂法規時的圭臬,那麼肯定會常常出現在判決或判例當中,
是否可以舉出一個最高法院的判例或裁判,甚或高等法院的
裁判引用了這本書去解釋法律或法規??


這本是立法"程序"與"技術",
什麼是程序?什麼是技術?

另外前面就有提過了,
你大概也是忘了,
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沒有相對罰則,違反這款,既沒有刑事也沒有行政責任。

knightcsf wrote:
這本書,除了中華民國憲法之外,我沒有看到其他的書有這樣的
力量。誰給了中華民國憲法權力?傳統的答案應該就是你跟我。
另外,您一直堅定的立場應該是說,小型車必須要不賭塞車流
之下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從何時開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段原則也加上了,在不賭塞車流之情形下內側車道才能為超車道??
都是超車,也分了車速嗎?您是從哪邊可以發現法規有這種意思?
從例外的條文去解釋你所謂的原則?


你沒認真看文喔,
原則並沒有不賭塞是沒錯,
但違反其它條,

且若後方速度更快,
間隔不足以前車優先變換車道+完成超車,
即為後車更需要優先執行超車的超車者。

(當然法定不罰範圍內,若"實質"超速,旨在道路最高效益,
立法目的,超車道暢通,仍建議讓離,

前面我也提過,縱使對方違規切車逼車,
後車仍要"主動"保持安全距離,
而不是就不管他了,你違規?我撞上去再說,
當然不得注意無法迴避的惡意切車逼車,只要能舉證,
後車可以有機會免責的,台灣有天條,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縱使我看到有人殺人,我也不得私自打死犯人或把他弄殘廢,
當然出於自衛的話,得另外判別。)

knightcsf wrote:


請認真看文,
再來...
請不要跳過之前回你的這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871253&p=81#61304573
katana057 wrote:
那我問你,立法程序...(恕刪)


先問個問題,高考有哪個個課目是指定考這本書?(我是說
考試院指定的喔)。這本書是哪個公家機關出的??
可以先想想這個問題。

高考也有憲法這課目吧,那麼高考是考哪個人寫的憲法??
能回答我這個問題嗎??

您認為因為高考有這個課目,所以有一本同名的書籍
就是高考用課本?

您用反問來回答我的問題,並沒有真正的回答了我的答案。
或許您可以試著用正面的方式回應。

這本書當然沒有違反憲法,
如果您可以看看憲法的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就可以知道這本書絕對不會違反憲法。
他的出版是憲法保護的標的
也因為這樣,所以他只是人民的著作,而不是法律或授權命令
當然不生違反憲法的問題。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比較像是國家權力的來源
人民最基本的權利與義務都記載在裡面,加上政府組織
因此憲法比較是用來保護人民的權利,並確定政府
權力的範圍,並給予政府權力的來源。

高考的課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只是高考的課目,目的在於確認參加考試的人
是否在這方面有足夠的知識與技能
但考試院有無公布他用的是哪本書??

或許坊間有去歸納哪些人
的書比較容易被選上,但不代表只有一本書
的內容會出現考試的內容中。

高考法制有無考過這個題目?
坊間建議是用這本書上的答案嗎?

剩下的部份,是你的主張,我只能尊重。不過我不認為
那是正確的。
katana057 wrote:
所以照什麼規則寫咩...(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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