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gghoul wrote:別亂誤導了甚麼能煞...(恕刪) 沒誤導,這是在交通部公路總局南區公路人員訓練所講師上課講的,地址:82548 高雄市橋頭區里林東路公路巷 120 號老師的意思是小型車在高速是車速除20為安全距離,大型車在高速車速-20就是安全距離。講師的意思是說條文是這麼說但因為有很多路況如國3竹南段或者是國1的三義段,這些地方都是有坡度的所以上述的安全距離條件就不能以偏概全。還有就是車輛也會因為本身的載重安全距離也是有所差別,大型車是指3.49T以上就是算是大型車。而最高載重有到48T,當然7.5T或者是17T還是25T或者是35T每種車的安全距離或多或少都會有差別,因為差別在於車重及載重。另外為什麼講師會說一班安全距離的定義就是隨時可以因前方車況造成車距急縮需要緊急煞車或者減速,這也跟路段有差因為-20或者是/20是指高速公路路段,一般道路不可能用這種行車距離要是一班道路用這種行車距離為安全距離,那1+1的重車距離前車在市區到話已50KM車速來說就是-20也就是30M和前車在一班道路保持30M那就是6台小型車的距離,這樣要怎麼開車前面隨便有一台車龜在那邊你說要怎麼在市區開車,換客運公車的車身來說30M就差不多是在市區和前車的距離最少要3台客運車身,這要怎麼開前車只要隨便一台切進來一錠是少於3台公車車身,這在道路規則來說可以稱為惡意逼車了因為已經讓這台公車的安全距離嚴重不足,拿一班市區道路行駛來說小型車在車道交換大型車的話在市區可以保持一台大型車車身就偷笑了,還3台車身。所以講師才會說安全距離就是隨時隨地可以將車煞車停住不至於碰撞至前車,這樣的解釋不知道你懂不懂意思,若是不清楚可以直接詢問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