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
又再亂曲解別人的意...(恕刪)
誰曲解誰還不知道勒
最外線警示當然跟一般雙向單線道一樣的方式呀,只有最內側才不行讓給後方左側超越吧
你老兄邏輯有問題喔
既然我有警示的自由,你當然也有不讓的自由
所以不是一直在說"禮"嗎
你不讓我當然想說你有理由呀
平常旁邊沒車我也不會自找沒趣叫你讓呀
真的警示要你讓當然也有我的理由呀
所以,該大眼瞪小眼還是互相禮讓呢
劉奕兒612 wrote:
第47條第1項共有5款 不是只有你說的紅字部份
麻煩你示範一下開在高速公路要怎麼遵守47條全部規定?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