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kiko wrote:
沒走斑馬線不等於違規...(恕刪)
悲哀,只能說法學常識不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
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迫逐、嬉戲或坐臥、蹲、
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或爭道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
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 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 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三、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
指 揮或號誌 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
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四、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
示迅速穿越 。
五、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
時,應注意左 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