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18042 wrote:
請看首頁現在我已經詢問警察友人
第43條第1項有備註必需禁止當場其駕駛行為(但是警察偷拍也無欄阻並禁止駕駛人) 所以必需重罰1萬2
紅單還有特別強調遇警逃逸 構成危險駕駛
我們一般人認知確實在遠處看到員警然後迴轉就是逃逸
可是遇警逃逸危險駕駛是在警察定義來說已經禁止或是欄察其行為然後逃逸~
第45條第1款就如板大po的圖一樣不遵守行車方向指示(簡單來說逆向)
本人錯就是錯也乖乖繳了錢想說算了當作88水災捐款
昨天跟警察友人提及罰單事件他就詢問我
有無攔檢制止行為我說沒有
接著翻出相關法條跟我依依解釋43條跟45條差別性跟判罰輕重
我們是小老百姓想說花錢消災省事
不懂得法律往往遇到相關法律我們只好摸著鼻子
所以有人常說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保障
今天版大幫我發文
當然許多正義人氏認為這文不過是個炮灰文或是白目文
當然錯就是錯罰也是一定是罰
但是身為一個執法者如果依自己認知心情來做判別輕重
似乎不太合理
如果不是警察友人翻相關法規以及認定我想我們也不可能會自己這些法令
照片紅衣男子本人留^^"
+1
基本上不認同你違規的事實
但非常尊重你依法申訴的權益、而且警察明明應該更比民眾熟讀法條、一旦不合條例、硬要開高額罰鍰
然後要民眾去勞民傷財找申訴、簡直就是找民眾麻煩
既然警察要執法、就有義務要守法、一旦警察自己都引用錯誤法條開立高額罰鍰
民眾就該主張憲法賦予你的權力去申訴、也希望你能申訴成功!
另外附上一篇台北市長的公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對於民眾申訴案件如屬無法明確判定,會遵依郝市長指示採對申訴人有利之認定,並請民眾申訴時儘量提供完整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