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懶的小呆 wrote:
那請問大大...(恕刪)
我們在這邊討論的是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不留下來處理會有什麼責任,
從刑法的觀點來看:
有人受傷不留下來處理而逃逸→即肇事逃逸或肇事遺棄→會有刑事責任
沒人受傷不留下來處理而逃逸→若無「故意」則不構成毀損→稱為「駛離」,不會有刑事責任
(物之所有權人只能以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駛離」沒有刑事責任,但是在交通法規(行政罰)裡面,
警察機關對於「駛離」這種行為是可以開單處罰(即罰鍰、開紅單),
而在交通法規裡面,不管有沒有人受傷,只要沒留下來處理,都稱為肇事逃逸。
所以您引用的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文容,應解讀為:
1.當事故發生有人傷、亡時,若您任意離開現場(肇逃),日後總須負肇事逃逸之刑事責任。
2.當事故發生無人傷、亡時,若您任意離開現場(車輛駛離),日後總須負逃離之罰鍰責任。
以法律人的觀點來說,刑事責任才是比較重要的。
畢竟,如果只是被開紅單,錢繳一繳就沒事了,
不會有前科、不會被關。
然而一般人可能不瞭解其中的差異,一直說要告別人肇事逃逸,
但是沒人受傷的案件你去告肇事逃逸,請問告的成嗎?
這就是區分肇事逃逸跟駛離不同的原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