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omenon1110 wrote:吳敦義車隊經過國道三號時國道警察將四線道全部封鎖交管...(恕刪) 個人不在意是為誰來封路,比較想知道封路交管的法源依據,有人知道嗎 .... ??印象中應該只有交警針對禮遇對象的車隊進行開路引導及沿路管控 .....
a304403a wrote:就因為他是總統 副總統 行政院長 等你哪天當上了 你要自己開車也沒人管你 那麻煩你當了法官再來批評恐龍法官,到時隨便你亂判只有立場沒有是非就會像這樣不知所云一點現代國家的公民意識都沒有
SWAMO wrote:吳敦義車隊經過國道三...(恕刪) 先不論封幾線的問題國家政府官員如果接見外賓或者一些重大會議等行程遲到是有損國家顏面的因此某些層級的官員出巡 ,封車道個人覺得是合理的封幾線這我就沒意見了很多年前 , 李前總統要經過淡水登輝大道當時我剛好發生小擦撞 ,因此車停在路邊報警等警察來結果當時登輝大道全線封閉報警卻等了近1個小時才到場處理最後也叫我跟另一名車主等管制結束後再離開現場陳前總統出巡時 , 也有做過交通管制大都是交警先把後方車輛全部擋住然後全線綠燈因此在紅燈區域的車輛就會被檔比較久我有被檔過一次在紅燈區 , 大概塞了10分鐘馬英九之前選舉時 , 也是一樣有交通管制那次我有遇到 , 也是全線綠燈 ,只要一經過 , 警察馬上離開 ,趕快讓交通恢復正常前陣子吳敦義去核電廠視察 , 那次也有小交管感覺沒塞很多
昨天和在特勤中心服務的友人小聊這個話題.明白的表示.他先後服務過三朝.一直以來.都是相同的交管模式.不曾改變...至於誰只封幾道.那只是政治的語言....他們保護的是正副元首這個職位.至於是誰坐在上面.跟本不是重點...在不洩漏機密的前提下.大概提了一下.交管的方式.....執勤時車隊一定要保持特定時速.且盡量不讓車隊有停下來機會..當護衛對像移動時.車隊行進入線就是主線.擁有絕對路權..在平面道路.任何的垂直向或支線.有燈號的就做燈號管制.沒有的.地方員警會做交管....當追上前方原有同向車輛時..員警會要求前方車輛做讓道的動作(只封一或兩道的說法).以期車隊不停止.當轉進高速公路.上交流道時.因高速公路主線無燈號.所以必需仰賴國道員警來管制車輛(全封.也是此主題所討論的).車隊上了國道後.前方交流道會由員警來做燈號管制或交管...國道上一樣會有追上前車的狀況.這時一樣會有要求讓車的動作(只封一或兩道的說法)...所以執勤一趟..燈號管制.封道.要求讓車.都會用上...拿誰封的比較少來說嘴只是在張飛打岳飛.至於塞車時只走路肩說法更是好笑...當前方路況已塞到.就算員警要求讓路.也無路可讓時..當然是轉進路肩.不然要停下來嗎???.執勤方式.本就依路段.路況所不同.而有所調整..怎麼會有人拿不同階段的交管.來互相比較...
www.JamesWang wrote:個人不在意是為誰來封...(恕刪) 參考看看...三位首長的維安由特勤中心負責,特勤中心有連結警政機關的權利,委請警察協助實施交管,我大概只知道這樣,看有沒有熟悉法律的人可以補完...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7條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安全維護對象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及劃定管制區。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脆弱Bruce wrote:那麻煩你當了法官再來批評恐龍法官,到時隨便你亂判只有立場沒有是非就會像這樣不知所云一點現代國家的公民意識都沒有 不知所云的人是你吧,連發兩篇文都不著邊際,他是在講如果你成為首長,要不要維安交管由你選擇,結果你卻曲解成不會打球就不要當球評?整棟大樓看下來,你的思維是最令人匪疑所思的...如果你認為跟你相左的人都沒有現代國家的公民意識的話,不知道日本、美國、歐洲各國的人民該如何自處?
www.JamesWang wrote:個人不在意是為誰來封...(恕刪) 基本上台灣的法律大都只是規定你不能做什麼...而不會明文規定你能做什麼...要講封路..燈號管制或一些無號制路口的管制..對當時被管制的人員來說等同封路...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道路警衛之警衛對象指: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卸任總統、副總統;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家屬;其他經總統核定應予安全維護之人員。另依內政部警政署82年12月20日82警署督(6)第59327號函頒「台灣地區各警察機關執行行政院院長警衛安全實施要點」第3點第2項及第4點第1、2項規定,有關濟南演習(院長勤務,現為金華演習)之線上警衛,應悉參考特種勤務警衛規定,比照辦理。目前實務上,警察實施道路警衛之警衛對象則為總統及總統夫人、副總統、李前總統、連副總統及行政院長。也許有人不了解.為何特種勤務範圍只限正.副元首.那行政院長憑什麼交管.差異點在於正.副元首的維安是由國安局負責.而各部會首長是由警政署保六總隊警官二對所負責.所以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當然不會規範到行政院長.行政院長交管的法源依據自然來自警署督第59327號函頒「台灣地區各警察機關執行行政院院長警衛安全實施要點」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國家安全局(八七)崇流字第一四二號令發布全文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國家安全局(九二)知真字第○○一四六六八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國家安全局(九四)陽勵字第○○一○一三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六)英樸字第○○○七二八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協同下列機關(構),執行安全維護之特種勤務:一、總統府侍衛室。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三、內政部警政署。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五、法務部調查局。第 三 條 特勤中心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條所定機關(構)編成下列任務編組:一、侍衛任務編組。二、警察任務編組。三、武裝任務編組。四、便衣任務編組。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任務編組。前項納入編組執行特種勤務之人員(以下簡稱特勤人員),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特種勤務任務編組系統如附表。第 四 條 特勤中心掌理下列人員之安全維護:一、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二、卸任總統、副總統。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家屬。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前項第二款之安全維護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為之。第一項第四款之當選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準。但公告前,本款人員亦應適當維護其安全。第 五 條 特種勤務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特勤中心指揮官兼任;副指揮官二人,其中一人由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兼任,承指揮官之命,掌理全般特種勤務工作;一人由總統府侍衛長兼任,承指揮官之命,專責指揮、協調與督導有關總統及其家屬之侍衛、警衛事項,並協調國家安全局辦理有關副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執行長一人,由特勤中心執行長兼任,承指揮官之命,襄助副指揮官,執行特種勤務。第 六 條 為統籌特種勤務之執行,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特種勤務會報,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出(列)席。第 七 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安全維護對象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及劃定管制區。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第 八 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特勤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第 九 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槍械: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 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二、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有立即之危害時。三、其他因執行安全維護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響、自由、財產遭受 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第 十 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