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敦義出巡,國道四線全封!?


fanzi wrote:
台灣就三種人有這種權...(恕刪)


給你按個....

SWAMO wrote:
吳敦義車隊經過國道三...(恕刪)



問題就在於.... 選舉時說我是人民的公僕,選舉後變成你們都是我的僕人

shenomenon1110 wrote:
吳敦義車隊經過國道三號時國道警察將四線道全部封鎖交管...(恕刪)

個人不在意是為誰來封路,比較想知道封路交管的法源依據,有人知道嗎 .... ??
印象中應該只有交警針對禮遇對象的車隊進行開路引導及沿路管控 .....

a304403a wrote:
就因為他是總統 副總統 行政院長 等你哪天當上了 你要自己開車也沒人管你



那麻煩你當了法官再來批評恐龍法官,到時隨便你亂判

只有立場沒有是非

就會像這樣不知所云

一點現代國家的公民意識都沒有



www.JamesWang wrote:
個人不在意是為誰來封路,比較想知道封路交管的法源依據,有人知道嗎 .... ??


這才是重點.

SWAMO wrote:
吳敦義車隊經過國道三...(恕刪)


先不論封幾線的問題
國家政府官員
如果接見外賓或者一些重大會議等行程
遲到是有損國家顏面的

因此某些層級的官員出巡 ,
封車道個人覺得是合理的

封幾線這我就沒意見了
很多年前 , 李前總統要經過淡水登輝大道
當時我剛好發生小擦撞 ,
因此車停在路邊報警等警察來
結果當時登輝大道全線封閉
報警卻等了近1個小時才到場處理
最後也叫我跟另一名車主等管制結束後再離開現場

陳前總統出巡時 , 也有做過交通管制
大都是交警先把後方車輛全部擋住
然後全線綠燈
因此在紅燈區域的車輛就會被檔比較久
我有被檔過一次在紅燈區 , 大概塞了10分鐘

馬英九之前選舉時 , 也是一樣有交通管制
那次我有遇到 , 也是全線綠燈 ,
只要一經過 , 警察馬上離開 ,
趕快讓交通恢復正常

前陣子吳敦義去核電廠視察 , 那次也有小交管
感覺沒塞很多
昨天和在特勤中心服務的友人小聊這個話題.明白的表示.他先後服務過三朝.一直以來.都是相同的交管模式.不曾改變...至於誰只封幾道.那只是政治的語言....他們保護的是正副元首這個職位.至於是誰坐在上面.跟本不是重點...

在不洩漏機密的前提下.大概提了一下.交管的方式.....
執勤時車隊一定要保持特定時速.且盡量不讓車隊有停下來機會..當護衛對像移動時.車隊行進入線就是主線.擁有絕對路權..在平面道路.任何的垂直向或支線.有燈號的就做燈號管制.沒有的.地方員警會做交管....當追上前方原有同向車輛時..員警會要求前方車輛做讓道的動作(只封一或兩道的說法).以期車隊不停止.當轉進高速公路.上交流道時.因高速公路主線無燈號.所以必需仰賴國道員警來管制車輛(全封.也是此主題所討論的).車隊上了國道後.前方交流道會由員警來做燈號管制或交管...國道上一樣會有追上前車的狀況.這時一樣會有要求讓車的動作(只封一或兩道的說法)...所以執勤一趟..燈號管制.封道.要求讓車.都會用上...拿誰封的比較少來說嘴只是在張飛打岳飛.至於塞車時只走路肩說法更是好笑...當前方路況已塞到.就算員警要求讓路.也無路可讓時..當然是轉進路肩.不然要停下來嗎???.執勤方式.本就依路段.路況所不同.而有所調整..怎麼會有人拿不同階段的交管.來互相比較...
www.JamesWang wrote:
個人不在意是為誰來封...(恕刪)


參考看看...
三位首長的維安由特勤中心負責,
特勤中心有連結警政機關的權利,
委請警察協助實施交管,
我大概只知道這樣,看有沒有熟悉法律的人可以補完...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7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安全維護對象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及劃定管制區。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脆弱Bruce wrote:
那麻煩你當了法官再來批評恐龍法官,到時隨便你亂判

只有立場沒有是非

就會像這樣不知所云

一點現代國家的公民意識都沒有


不知所云的人是你吧,
連發兩篇文都不著邊際,
他是在講如果你成為首長,
要不要維安交管由你選擇,
結果你卻曲解成不會打球就不要當球評?
整棟大樓看下來,你的思維是最令人匪疑所思的...

如果你認為跟你相左的人都沒有現代國家的公民意識的話,
不知道日本、美國、歐洲各國的人民該如何自處?

www.JamesWang wrote:
個人不在意是為誰來封...(恕刪)


基本上台灣的法律大都只是規定你不能做什麼...而不會明文規定你能做什麼...要講封路..燈號管制或一些無號制路口的管制..對當時被管制的人員來說等同封路...
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道路警衛之警衛對象指: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卸任總統、副總統;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家屬;其他經總統核定應予安全維護之人員。另依內政部警政署82年12月20日82警署督(6)第59327號函頒「台灣地區各警察機關執行行政院院長警衛安全實施要點」第3點第2項及第4點第1、2項規定,有關濟南演習(院長勤務,現為金華演習)之線上警衛,應悉參考特種勤務警衛規定,比照辦理。目前實務上,警察實施道路警衛之警衛對象則為總統及總統夫人、副總統、李前總統、連副總統及行政院長。


也許有人不了解.為何特種勤務範圍只限正.副元首.那行政院長憑什麼交管.差異點在於正.副元首的維安是由國安局負責.而各部會首長是由警政署保六總隊警官二對所負責.所以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當然不會規範到行政院長.行政院長交管的法源依據自然來自警署督第59327號函頒「台灣地區各警察機關執行行政院院長警衛安全實施要點」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國家安全局(八七)崇流字第一四二號令發布全文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國家安全局(九二)知真字第○○一四六六八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國家安全局(九四)陽勵字第○○一○一三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六)英樸字第○○○七二八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得協同下列機關(構),執行安全維護之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第 三 條 特勤中心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條所定機關(構)編成下列任務編組


一、侍衛任務編組。
二、警察任務編組。
三、武裝任務編組。
四、便衣任務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任務編組。
前項納入編組執行特種勤務之人員(以下簡稱特勤人員),受特勤中心之
指揮與監督。特種勤務任務編組系統如附表。


第 四 條 特勤中心掌理下列人員之安全維護: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家屬。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安全維護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當選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準。但公告前,本款人員
亦應適當維護其安全。


第 五 條 特種勤務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特勤中心指揮官兼任;副指揮官二
人,其中一人由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兼任,承指揮官之命,掌理全般特種勤
務工作;一人由總統府侍衛長兼任,承指揮官之命,專責指揮、協調與督
導有關總統及其家屬之侍衛、警衛事項,並協調國家安全局辦理有關副總
統之侍衛、警衛事項;執行長一人,由特勤中心執行長兼任,承指揮官之
命,襄助副指揮官,執行特種勤務。

第 六 條 為統籌特種勤務之執行,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特種勤務會報,由指
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出
(列)席。

第 七 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安全維護對象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
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及劃定管制區。但不得逾越所欲
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 八 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特勤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移送有
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 九 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槍
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
  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二、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有立即之危害時。
三、其他因執行安全維護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響、自由、財產遭受
  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第 十 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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