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_2_0 wrote:對方是紅燈右轉不解樓主為何要說是闖紅燈紅燈右轉與闖紅燈意義不同罰則也不同 在台灣 紅燈右轉就是闖紅燈意義一樣, 罰鍰較少而已原因是一堆人去哭窮, 才單把紅燈右轉的罰鍰降低條例還是在同一條 所以意義是一樣的.沒先闖紅燈 怎麼紅燈右轉!? 就像 逆向停車 會被開 逆向行駛 一樣的道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都要違規記點三點6個月內違規記點 6點以上,吊扣駕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照 2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則吊銷駕照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53條第1項是闖紅燈53條第2項是紅燈右轉分得很清楚紅燈右轉=闖紅燈?這已經超出一般人的認知了一碼歸一碼對方攔車要打人本身就是錯誤並不需要刻意把對方違規行為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