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警察當然可以取締但是警察取締有沒有『依法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給警員執法時遵守的規範(就像國軍的用槍要領一樣)今天就算騎士有違規,你照法條舉發嘛!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怎麼規定的?有讓你亂敲民眾私有財產嗎?『我管你紅牌!我給你紅牌(紅單)』嗆這句話的意思又是為何?明顯不知道法條規定的路權為何!警員可以這樣嗆聲、耍官威嗎?另外一台汽車壓在斑馬線上怎麼沒處理?這是不是失職?怠職?
Julius wrote:違規,警察當然可以取...(恕刪) +1台灣就是執法者自己不熟悉法律,然後帶頭違法警察不懂法律然後浮濫開單,要民眾自己去申訴擾民又不專業.....難怪老百姓對於警察的印象始終不佳此一案例可以明顯看到汽車違規超越停止線不罰卻專挑重機下手,大小眼的心態顯露無遺。
ccqoo59400 wrote:重車前面就是沒可以掛...(恕刪) 重車前面本來就不應該掛牌是腦殘政府規定的但警察是執法人員,非立法人員對法規再有意見,也不能用來對抗執法人員(應該找立法機關下手)所以這是兩馬子事
yys1009 wrote:遮住後,我只分的出來是不是重機,沒辦法從車型分出是黃牌還是紅牌 ...(恕刪) 孰不知,真正取消重車前牌執行之前,黃牌路權早已等同汽車了嗎??我在講法規通過修改執行後的將來,你在講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