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0857 wrote:
這樣被砲我不意外,因為都砲習慣了
但...我有另一見解
如樓主有自己的行車紀錄器{通常沒事故,紀錄畫面也不會保留這麼久},應可避掉這張罰單
因為還未到{{加減速車道}}
各位大大回想一下,有時我自己會提早切到最外線車道{這時還未到加減速車道}{通常最外線都是大車},這時如前車速度太慢時又會想切回中線超越前車,可是切出來中線時{才發現}原來已經排隊了,這時候要切回去,真的...回不去了
PS試問:交通道路規則中,強行插隊的定義是麼?定義:加減速車道時?,還是排隊車陣時?還是時速低於多少時?還是自由心證時?
本人比較常遇到是南下{台中沙鹿交流道{又台中港路},這交流道因為走習慣了,每當晚上還未到加減速車道都已經排隊了,這時我來不及切時,只能選擇下五權,那是因為常走才知道沙鹿交流道車多要提早切,那不常走的??依照這標準一定被開罰
老實說我也有相同的疑問
如果說是在要下交流道錢才切換車道~被罰是活該!!
所以我不知道開罰的標準依據在哪裡....!?
鐵馬豬 wrote:
罰你我覺得剛剛好
這樣插隊的行為,是最令人討厭的駕駛行為之一
這邊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我在英國讀書時得知的英國駕駛習慣。英國人的駕駛習慣是這樣;當你準備要右轉或向右切換車道時,打了方向燈之後,『必須』要等到欲轉換車道上後方車輛駕駛人閃遠光燈之後,你才可以切換車道。
這樣的情況下,後方車輛遠光燈的用意在於『同意』你切換進入他的車道,想切換車道的駕駛人在看到後方車輛閃燈後,也可以不急不徐切換車道,因為後方車輛已經閃燈同意你切入他的車道。另外,透過這樣的互動,想切換車道的車輛也可以明確知道後方車輛『已經知道』你想變換車道。
透過這樣簡單的駕駛人之間的互動,交通安全也提升了不少。
遠光燈也是可以有『正面』的用途的。不是像台灣都拿來『表達憤怒』...
(恕刪)
在台灣『 遠光燈 』表示警告,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