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b0808 wrote:這種案件,人家都開過...(恕刪) 偷偷告訴你,交通法規早就改成路權制,還在那種古老什麼車頭有沒有過的說法,直行車就是有優先路權,沒再管你車頭過還是車尾過了啦,怕你以後行駛在路上轉彎搶快讓車頭過撞上直行車,免得被判輸了要上來取暖會被砲,我救了你,不用客氣。
TOPBUYGO wrote:著重在駕駛觀念問題臨...(恕刪) 【減速朝他車尾繞過 就算沒過也不置於車輛損傷過於嚴重】那不是變成自己跑到對向車道去這時候有理也變成無理了況且如果對方看到你開到他車道而將車輛停住後反而變成你是肇事者大誤啊~請勿亂教~~發現蠻多人都提倡從車尾繞過真是神一般的駕駛真讓小弟我佩服
ajuggrukuma wrote:數年前,家人也在此地遇上當地人(原住民)類似開法導致車禍。後來對方雙手一攤表示沒錢,我們也拿他莫可耐何。 影片是在大武的省道,那裡是原住民的社區 !!在此奉勸各位鄉民 ~~ 行經原住民社區或部落 ~~ 一定要格外小心 ~~ 在他們那裡,喝酒上道是很正常的!!我也在原住民社區外的省道被喝酒醉的原住民撞過 ~~~ 真的是一生的陰影!!希望大家切記!!不過, U6 撞 March 怎麼這麼嚴重啊??樓主有小 March 的照片嗎??
原來真的還有人活在過去的時代裡原來真的有人會覺得撞人的一定錯,被撞的一定對,完全不用考慮現實情況cwb0808 wrote:誰跟你偷偷來?這是誰撞誰?路過了一半,被撞會全輸?你碼幫幫忙,說給鬼聽嗎?謝謝你,不必再聯絡。大笑 近來民眾對於自己的車子在路口等待左轉時被其他車輛撞及,經肇事責任鑑定後仍要負主要肇因感到十分不理解,往往提出「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等等疑問;究竟是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呢?某張姓計程車司機沿民族西路西向東行駛至承德路口,其已左轉過路口中央,見同路對向蔡君機車直行駛至,不讓機車先行,持續左轉,而與直行之蔡君擦撞;本案經交通事故鑑定,張姓計程車司機必須負主要肇事因素。此類案例中左轉彎駕駛常誤以為我先進入路口且已過路口中央,是對方來撞我;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一般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轉彎時已達路口中心處開始轉彎,對方未讓我先轉彎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主要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依本案例來說,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承德、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為例,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從案例可知行車「禮讓」非老生常談,反而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大家用路時都能為他人留足夠反應時間與空間,不任意違規,相互禮讓,簡單的小小讓步就可避免肇事,進而更避免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何樂不為;敬請務必禮讓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