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康藏 wrote:
現在你知道路口要減速...(恕刪)
小弟才疏學淺,但在此版也有一番見識
路口「有無號誌」會造成差異甚大,不得不精準用詞。
針對此案為「有號誌路口」,所以不知您與其他網友的討論為何聚焦在無號誌,所以幫你補上「有號誌路口」關於路口減速的函文
發文字號: 交通部74.10.14.交路字第21990號函
公(發)布日: 074.10.14
要 旨: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死亡,應如何處罰
乙案
本 文:
查汽車行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通行,如車流狀況許可
,則尚無減速慢行之需要,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規定行經有號
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者之處罰?本案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如查無其
他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依刑法過失責任論處即可,無須再課以行政罰
。(交通部74.10.14. 交路字第二一九九0號函)
青康藏 wrote: 不過最後一項有寫到行人穿越道車子要減速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
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
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最後一項補充說明是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正有人穿越時,車輛均應暫停禮讓,而不是說明要減速,針對你的發言應該是指第二項且是針對沒有號誌的行人穿越道(斑馬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