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666 wrote:所以你不用特別強調那台FIT。 FIT錯在先,強迫別人讓它在先,為何這位仁兄會要求他人不要強調那台FIT呢??THE666 wrote:那後車為何要選擇不讓? 我應該沒有提到後車不要讓吧?強迫別人禮讓你,那就不叫做禮讓了!
davidl1123 wrote:開車讓一下可以避免意外有必要對方打方向燈時就急著加速不讓對方變換車道嗎...(恕刪) 台灣人在高速公路上都是這樣..看到前車打方向燈就急著加速關門..雖然以交通法規來說.FIT是錯的.後車是對的但是這種駕駛習慣真是了不得簡直是故意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去賭上對方的違規有網友說自己沒錯為什麼要讓三寶那怎麼不加速撞上去..犧牲自己.幹掉一個三寶大家都會感謝你的
這是安全的問題 不是打方向燈就可以原諒的好嗎= =神觀念真的一堆三寶開車很恐怖轉彎或變換車道 首先要打方向燈沒錯 但你要觀察有無後車 或後車有無禮讓減速 確認絕對安全後 你才能轉彎或變換車道阿影片中的人就跟你老婆一樣 覺得方向燈打了 別人讓 是天經地義 就急著過(更不用說才閃一秒燈 車就動了...我如果剛好在看後視鏡或在調電台勒 或是拿個東西 剛好花1秒時間 阿不就撞上剛好)對 大部分人會讓 畢竟不讓會撞上 如果今天你遇到不讓或閃神的呢??就是撞上去了然後警察來了 好 兩邊都有錯(真是害人害己 絕不會只錯一邊 只差在錯大錯小 台灣法律就這樣 別人自殺你撞到都有事...神奇的應注意未注意)但要負最大責任的是轉彎或變換車道的車 就我所知 至少7成以上責任 可以去查法條 謝謝轉彎車責任 > 直行車責任 (這是天條)
完蛋了,看完9X樓,發現有那麼多人觀念不對兩點結論:一、FIT錯很大二、樓主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判決:FIT錯70%樓主錯30%---------------以下為推演狀況----------------狀況一:FIT右邊完全被撞爛,修車費30萬元;樓主左前方被撞凹,修車費10萬元則樓主應支付FIT9萬元,FIT應支付樓主7萬元,所以樓主要多賠2萬元狀況二:樓主副駕駛座乘客死亡,法院判賠FIT300萬元,FIT車主很大方地付錢樓主也快樂的把錢收下,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三寶很危險沒錯、但是以為自己有遵守交通規則就無敵,也一樣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