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鍠白武 wrote:
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在評論之餘,給予當事人、逝者一個尊重而已。
這件事情發生 ,坐在副駕駛座的老師 ,為什麼沒有提醒先生
變換車道應該注意來車
。在01上 相同事件的討論區 ,很多人把轉彎車無限上綱, 可是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 ! 車輛本身就是一個有速度會移動的物體 , 法律的製定也是經過很多學者專家專業的學術討論 , 和整個社會現況肇事比例的數據而去修訂的,都修法 10多年了! 大多數的人不去遵守 , 最後只是造成更多的破碎家庭!
chuchukoooo wrote:
1.BMW超速是肇...(恕刪)
銀鍠白武 wrote:
1.BMW超速是「顯著」原因
2.ALTIS轉彎法是「潛在」原因
我不曉得您有沒有搞懂這兩個詞的意思呢...
我並沒有偏一邊說話
首先,造成死亡車禍(肇此事)</blockquote >
這是法律所規定的 你可以參考看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ttnakafzcm wrote:
我有看阿 以下這...(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