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於「內車道」,被後車閃大燈!

alesiX wrote:
...但基本精神(或是說最基本的道德)你卻忽視它。
(恕刪)


我哪裡是意氣用事,你一直提你的道德標準

我只是告訴你的道德標準的『盲點』,同時告訴你我的道德標準

為什麼道德標準是你說了算了-不禮讓超速就是不道德?

為什麼你不去指責超速害人害己才是真正的不道德且不合法!

超速者不合法,理應自行承擔變換車道的風險

但是你的道德標準卻是:合法最高速限禮讓違法超速者,

亦即本來要由違法者自行承擔的變換車道風險,變成由合法者完全承擔。

這樣對嗎?
刪刪刪...........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長時間佔用!國道休息區尿尿不是都有標語嗎?

YOGI wrote:
會嗎?我主張後車超...(恕刪)


喔沒那麼麻煩,我記得以前寄影片過去簡單敘述跟交通法條說明,警察就受理囉~

檢舉者也不會這麼無聊自己嚴重超速,然後來檢舉前方檔道~

通常檢舉都是龜速跟正常行車狀況下不禮讓~

關於被反檢舉這部分我就沒遇過了所以我也不清楚~

總之提醒大家要記得有這項法條,不要到時被檢舉再來申訴,這樣會累到自己~

peter871510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長時間佔用!國道休息區尿尿不是都有標語嗎?(恕刪)

標語中
超車道-法律名詞
長時間的佔用-標準自然也要看法律怎麼規定、警察怎麼認定,『佔用』不是你任意解釋

依據警察最新解釋函: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依據法律規定是設置內側車道,自然包含超車道)不違法所以不開罰--依據解釋函,警察認定最高速限不構成『佔用』!
單純超車道用法簡潔明瞭01很多人解釋都比交通部公告條紋清晰簡單

如果是單純的超車道根本無需交通部那種全球最複雜解釋...妨礙大眾製造民怨...國外超車道法令條文有台灣這種解譯法?

那排爛條文不修....人民就有行駛權不爽的就去檢舉或者抗議要求修法...占不占用由公權力而定不是自己也違法動私刑這種舉動只會凸顯那些違規的更惡劣

什麼時候標語可以凌駕法律文字之上?標語跟法律從來是兩馬子事

jason001007 wrote:
.我記得以前寄影片過去簡單敘述跟交通法條說明,警察就受理囉~..(恕刪)


你是以閃燈不讓檢舉嗎?-每個法條限制條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哦!

如果是,我收到罰單我一定會要求檢舉者自己舉證沒有超速

另外

我車上備有記錄速度的行車記錄器,謝謝你提醒,如果我依據速限行駛還被超速者閃燈

回到家裡一定要把檔案保存下來,免得被惡人先告狀,無法自保!
看到樓主PO這文章就知道出來討罵的
覺得自己夠快了就不讓後車
呵呵 BJ4
真希望國道上別碰到你
不然一定切你臉

都知道自己超速了
還執著120做什?
後面有130 140 150的
之前15格在跑
碰到18格的還不是讓道
打個方向燈,轉個方向盤,讓人過一下真的沒有這麼難!嗯!警示牌上都有寫啊!既然是超車道,不管你開多少,後面有人閃燈都應該要讓對吧! 哪天你開一樣的速度,一樣有人用合法的速度併排開,我看你閃不閃燈(不要在高乘載車道閃別人燈)

YOGI wrote:
我哪裡是意氣用事,...(恕刪)


你回頭仔細看文章,
我跟你的討論串,甚至於我單獨的發文,
我啥時候提"道德"標準

我都是以規範上來跟你討論

一直到前一篇,你開始提的,我才回的那一篇的最後一句。
不要亂戴帽子...
請問"檢測基準"、"測速儀器"、"法律效力"、"使用規範"...
這些哪個是道德標準?

我也說了...你自己說的,反正也不會被開單....
這些都是現行法律規定,哪個是道德勸說了....

你也同意,最後的裁判者是政府單位...
為何你在行駛的當下,卻要自己當裁罰者....
直接判斷對方是超速?
這時候是你說了算?
怎麼前後有點?

你的GPS可以當開罰單的工具嗎?你的車速錶可以當開罰單的工具嗎?
還是你有什麼經過政府單位認證過且賦予你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作這件事情嗎?
這些條件都不滿足下,你憑什麼說後車一定超速?

你前面也問了,我也回了...
但是沒有牽扯到"道德"層面,OK?

超速取締那是警察單位的事情,我們不必越俎代庖...
也不用代替月亮仙子去懲罰它....
-----------------------------------------------------------------
現在才是道德層面:
當你的自我,卻去造成其他用路的不便,甚至增加危險的機率....
這個也有可能會反應在當下,甚至你的車輛(失控?追撞?).....
想想看你還要堅持這樣嗎?

如果某個人說我以最高速度行駛(錶速),但是因為其他原因,後方的車輛都頻頻超車,
這樣的肇事的機率高?還是該員使用完畢後,讓出車道,後方的車輛得以順利通過,
這樣的肇事機率高?
但是該員還在現行法律的規範使用範圍內....

如果是我,我會選擇後者,以避免危險。
前者,後面車輛要用"相對"較高的速度,切換車道至少一次...
複數車輛,機率自然會提高...
如果它"超"完車,又想繼續使用原車道,那就是切換車道兩次...機率就更高...

所以別人的孩子死不完,我爽就好?後面出車禍,干我何事?後面行車不順,干我何事?
還是我閃遠點,他爽我也安全?

YOGI wrote:
我哪裡是意氣用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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