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無肇責卻要賠過失傷害169萬 有人覺得合理嗎?

由這件事可以合理推論.
當重機上國道的時候.
這類事件會屢見不鮮.

不要以為自己不會那麼雖.
遇到一次就可以讓你傾家蕩產妻離子散.


"應注意而未注意" 真是超級惡法

RAZIELCHEN wrote:

台灣 嚴重的基本歸因謬誤 又出現了~~~
全力檢討被害人在有絕對路權的情況下,綠燈與黃燈的轉換間,
有沒有急速做出的正確判斷~~

卻沒嚴格檢視,闖紅燈的心態與行為後果~~~ 嘔吐嘔吐嘔吐

..(恕刪)


許多悲劇是可避免,況且,駕駛並非啥高深學問,不用描述成好像是啥危機處理。

駕駛是習慣及訓練的培養,與用路人的心態。


RAZIELCHEN wrote:
台灣 嚴重的基本歸因謬誤 又出現了~~~
全力檢討被害人 在有路權的情況下,
綠燈與黃燈的轉換間,
有沒有急速做出的正確判斷~~
卻沒嚴格檢視,闖紅燈的心態與行為後果~~~
此案正確歸因邏輯是~你不闖紅燈,我不會去撞你~~結案!!



明明恐龍法官這麼多,互相告誡開車不要開太快,這樣也叫檢討被害人

難不成要等到上法院賠了錢,再上01哀嚎嗎
mantisfeather wrote:
雙方都搶黃燈,樓上...(恕刪)


不太可能雙方都搶黃燈

要精確一點

一邊搶黃燈

一邊闖紅燈

更精確一點就是,闖紅燈的要搶黃燈的道歉

再補充說明,被告車輛的燈號是在車禍發生後才轉為紅燈

我只希望二審翻盤

否則被告就只能去告政府了

因為綠燈行,紅燈停是政府制定的法規。

遵守政府制訂的法規是犯法的

這應該符合國賠要素了
大家罵法官罵得很爽,但是有去看過判決書嗎?還是看著電視就開譙?
判決書
******************************************************************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經本院勘驗案發時路口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29 頁及反面):
09:40:00~09:44:34
畫面顯示為一十字路口,此部分錄影為本案發生前之該路口人、車行進情形。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09:44:37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09:44:38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邊緣。
09:44:39被告車輛停止。於約39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
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
尚且,刑事案件關於過失之認定,非必繫於路權之有無,自不得因被害人有闖紅燈之事實,遂認被告即毋須盡其注意義務,是上開鑑定意見書之鑑定意見,均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
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官引用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
1.依照判決書所述,被告是中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大絕招,而且還是自己承認。
2.這張判決書只判定被告有、沒有責任,沒有判定肇責比例。

以刑度來說我不覺得有重判;
是否有肇事責任這點我覺得就路口監視器畫面的文字敘述來說,這一切都太快;但被告自己坦承已經發現對方闖紅燈,卻沒有盡力踩剎車避免這起事故發生。
在被告坦承疏失的情況下,法官如果判他無罪......這才不對吧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simonnavy12345 wrote:
闖黃燈...
那一條法條有規範"闖黃燈"???...(恕刪)

確實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
『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
蘋果那篇新聞下面的留言有人提到
並非聲稱的綠燈(路權無瑕疵) . 而是闖黃燈(瑕疵)
無肇因但並非無過失...因為有瑕疵.

這個判決的意思是...鑑定報告是參考用的..
真正決定的還是在....動物法官的"心證"

只要有瑕疵法官在判決上就不可能完全無罪

三寶為什麼被叫三寶...以為開車騎車是"簡單的事"
腦袋放空 . 沒有常駐"防禦性思想"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看完判決,結論是「無肇責,有過失」

事故主因是騎士闖紅燈,肇事者死亡無法追究肇責。

過失關鍵在監視器畫面 09:44:37 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
「此時汽車駕駛尚未抵達停止線」。

這故事告訴我們,黃燈闖一千次沒事,
難保第一千零一次不會遇到個闖紅燈。

未達停止線前轉黃燈,
還是停下來等較保險。

黃燈加速採下油門那一刻起,
就要有面對事故的心理準備。
以我本人在法律界這麼久,這個案例實在可以讓法官參考一下,以下為案件實例,請大家參考。

宋世傑:「嘿!告這位張彪的兒子張小四,把陳祥富的兒子陳大文,的左手的小指的
指甲打~~斷!」
胡知縣:「啊!~傷的好重呀!」
張 彪:「可是我兒子死啦~」
胡知縣:「對呀!~他兒子死啦~?」
宋世傑:「大人!~人都會死的嘛!」
胡知縣:「說的也是~」
張 彪:「可是我的兒子是被他的兒子打得重傷而死的呀!」
陳大文:「你怎麼不說你兒子沒用呢?~我隨便飛身過去打他兩拳....」
宋世傑:「隨便飛身過去打他幾拳?」
陳大文:「打他兩拳呀!我隨便飛身這樣過去...」
宋世傑:「阿達!(打他一拳).....有沒有這麼用力?」
陳大文:「你...」(陳大文流著鼻血一副拙樣真經典)
接著又一陣亂打猛踢...
宋世傑:「應該是這種勁道啦!」
陳祥富:「宋狀師?...」
宋世傑:「不要問!你不夠聰明機智!」
轉身問張彪
宋世傑:「請問你兒子何時被揍?」
張 彪:「昨日下午」
宋世傑:「何時斷氣?」
張 彪:「今天早上」
宋世傑:「那關他屁事~!」
宋世傑:「剛剛我何止揍了他兩拳?如果在十年八年後他死了~
請問大人~你可不可以告我謀殺!」
胡知縣:「不行~~這可不行~」
宋世傑:「大人英明!萬歲~萬萬歲!」
張 彪:「可是我兒子本來好好的,如果不是他,我兒子他根本不會死呀~
宋狀師~我求求你~幫幫忙吧~」
宋世傑:「你兒子死是因為他命短!」
張 彪:「我兒子他不像是短命的~~他不像是短命的呀~~」
宋世傑:「那麼請問我命有多長呢?」
張 彪:「......我不會看」
宋世傑:「既然你不看~~你憑什麼說你兒子不是個短命相?」
宋世傑:「大人~~閒話少說~有結果了嗎?」
胡知縣:「有~有~~呃.....可不可以給本官一點小小的提示?」
宋世傑:「沒~~~問題!原告陳大文被人打傷,但是被告突然歸西,死因不明,
原本應該賠償五十兩醫藥費...」
陳祥富:「欸~~~~~~~~我們不追究啦!」
宋世傑:「上路~~大人~~有結果了嗎?」
胡知縣:「有!~」
宋世傑:「快點判吧~~」
胡知縣:「好!~~張彪縱子張小四行兇,姑念初犯,不予追究,叫你的兒子
以後就不要再犯啦!~~這樣對嗎?」
宋世傑:「我想他以後不會再犯啦~」

jedijack wrote:


確實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
『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
確實「圓形黃燈用以...(恕刪)


我也有幾次,黃燈時進入街口,或待直行車通過,已成紅燈才能左轉,但都是帶的煞車,以防萬一,不是狠踩油門。

就是怕萬一碰撞,盡量減少傷害。

不難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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