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瓜~ wrote:
前面貼好幾次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
不用體傷 一樣可以構成肇逃 只是不是刑事而已
是的, 不是刑事, 那就是民事.
民事只管你有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例如車子壞掉.
車沒事看不出來有任何問題, 也是告不成.
即使車子有損傷, 只要沒錄影, 沒有當場找警察來,
就是沒辦法證明誰撞了誰, 一樣是沒辦法求償.
然後給那些憤憤不平的人, 樓主今天問的是什麼有沒有
看清楚, 人家是問有沒有辦法告對方, 很多人就是從
法律觀點來討論能不能告,告不告得成,告成會不會有
希望得到的結果, 什麼時候變成坦護撞人的人了?
法律是人民行為的「最底限」, 都說是底限了, 自然不見得
一般人「期望」的道德標準. 還有人舉什麼女朋友或老婆被
別人摸?! 牛頭不對馬嘴... 人跟車是一樣的東西嗎? 適用
一樣的法條嗎?
台灣民眾普遍的法律素養實在是.....
另外, 撞到樓主的人, 夜路走多早晚會遇到鬼. 哪天就不要
撞到兄弟之類的, 人直接被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