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JK wrote:
路肩畫槽化缐的目的是為了因應路肩開放通行,因為此時路肩等同車道,要維持固定的車道路寬,所以我們看到,槽化線是自告示牌之後才有。
別再說那車道寬度不足以行駛,如果行駛在上的一定壓在槽化線上,這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了。
在告示牌的地方,路肩寬度只有1.2公尺(假設前車車寬1.7公尺)。

在槽化線開始的地方,路肩寬度只有1.4公尺。

在當前車的車頭開始碰到路邊線的地方,路肩寬度只有1.6公尺。

所以很明顯的,路肩畫槽化缐的目的是為了讓進入高速公路的汽車在匝道上依序行駛,以免發生事故,我不知道為什麼幾乎前面所有回文的人都認為從寬度不足的路肩超越前車的這種極容易發生事故的行為,是非常正當的?
但~樓主與前方汽車行為由影片中,很清楚看到這二位都在變換車道,且因樓主自認為自己是在直行,所以樓主與前車很明顯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其實~已經有不少網大映射可檢舉前車!
如依樓主提供影片狀況,旁車如無閃避壓到槽化線而擦撞,樓主反而回因為~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不是全責就是7成責任,旁車只要能提供影片證明自己無反應時間,就是樓主全責。
依本人檢舉多年經驗,只要沒有卡到個人感官問題,檢舉幾乎能成功。
所謂個人感官問題:[速度][距離][逼車],這種會有視覺認知上差異,可能會是超廣角行車記錄器產生,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這種,因有距離問題,所以必需很貼近才會開單(0.5~1.5車身距離),而速度這類必需對方停才會開單,早期沒有插隊違規法規,我都是用停止去送對方罰單~如於前方無車但於中線車道停車,準備插隊下交流道這種。
至於逼車,今天可能送出一張很貴罰單,重車利用超車道超車+逼車+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超速+故意急煞車,數秒內完成上列壯舉,一次超越中線與慢車道汽車,個人覺得它很可能會被檢察官主動補張~公共危險罪....正在考慮這張要不要送,因為太貴。
我家小妞蛀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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