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mama wrote:
那不讓的理由呢?
只是剛好合法?
司機要右轉也沒違法阿
我查詢了一下相關法規
跟這件事比較相關的應該是以下幾條
此外
該線道為之道路標示為「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
資料來源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Content.aspx?LawID=A0011027
第一百七十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 不得伸越該線。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置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樣式,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第二百零六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
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率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未進入
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綠燈包括閃
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
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
燈皆禁止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資料來源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Content.aspx?LawID=A0002033
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者。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第五十三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闖紅燈)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概括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另外
這是一個法官的說法
全文在此http://www.cdns.com.tw/news.php?n_id=23&nc_id=46244
直行車於該車道路口碰到紅燈時,自然應依號誌規定於路口停止線前暫停,此時後方的車輛縱依燈號可以左轉彎,亦應等待前車駛離路口後,於該路口停止線前停車,等待左轉燈號再度亮起之後始能左轉,不能強迫前方的直行車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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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ama
歡迎你提出其他法條討論
如果你還要講感覺的話
我這邊最後一次回答這個部分
我不願意違規讓出路權給態度囂張的司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