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namon coffee wrote:就如行人靠左走、靠...(恕刪) 你舉這例子不太正確!!*走路靠邊走這才是常識(有人走馬路路走中間的嗎?),並沒有一定靠右邊靠左邊,以前為什麼說要靠右邊是因為順著車子方向久而久之大家才會誤以為右邊是安全的走法,之後才發現其實靠左邊走可以注意對向來車突發狀況*而且基於安全,請問你過路口,不管有沒有紅綠燈你會不會再四顧觀察一下有無闖紅燈的狀況再走?難道這也要用法規來訂立? 自己的安全別人顧不了至少自己能為自己負責行人都是這樣了,難道行駛交通工具就可以因為是自己的路權就完全忽視?講難聽點! 狗過馬路都會左右看看再過了!! 難不成人比狗來不如?
這只是死者為大的概念司法是會轉彎的 跟法條與交通規則沒有絕對關係行人斑馬線最大嗎?試想一下機車騎士綠燈直行 撞到一個闖紅燈的鋼鐵人(行人)機車騎士死亡 行人"歸叢好好"試想一下 法官會怎麼判? 行人斑馬線無敵免責? 騎士遇路口未減速未禮讓行人 全責 ?騎士家屬自行收屍結案
之前蘋果日報有一報導:有一母,騎車載兩子,回家路上闖紅燈,被一稍超速的轎車撞死母子3人,法院判轎車駕駛無罪(刑事),父親有求償2000萬,民事判決就不清處了......,現在一年因為車禍民事官司一年有6萬多件(司法院有資訊可查),扣除自行和解,出車禍機率實在高.....
1.違反交通法規是一件事2.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是另一件事情他違規,但他違規不代表必然出事情他違規,且造成任何人都無法避免之事故,基本上賠償率可能會低很多他違規,任何人都可以避免但卻不避免,基本上賠死吧而這些基於憲法第十五條來規範。cinnamon coffee wrote:就如行人靠左走、靠...(恕刪)
住家不遠有一家水果攤,老闆有糖尿病,一隻腳掌已經截肢,有一次騎機車,碰到一個未注意後方的汽車(不知是乘客或司機)停車突然開門,造成水果攤老闆嚴重受傷身亡,司機說沒錢,聽說只有賠強制險! 法院判賠,如無強制力.保障力.執行力,就像家暴令一樣,只是聊備一格.....,車禍受害人所獲賠償有限,應該提高強制險金額,由保險公司先賠付,再代位求償,由專業法人,有團隊處理,且由政府機關協助,對被害人才能確實有保障....,幾年前,柯P的台大醫學院女學生不也是被撞死,除了強制險外,也不知有無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