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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5143256
公(發)布日: 071.09.03
要 旨:
有關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行駛速率一案
本 文: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
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
」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但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
....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
。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
之速度。(交通部
71.09.03. 交路字第二0五0八號函)
資料來源: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19
補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上述條文為無號誌之交叉路口...........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如題,一些法院的判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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