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心發問,何謂「經過路口要『減速慢行』」? 明確定義為何?

如題,一些法院的判決真的很莫名其妙,撞死闖紅燈的都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有罪.


本人實在很好奇,「減速慢行」的定義是甚麼?

我翻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此名詞根本就沒有明確定義.


道路速限50,我一路都開40,並以40的速度通過算不算減速慢行?

速限40,我一路開40,到路口放了一下油門,速度變成39,這樣算不算減速慢行?




而且刑事判決不是應該要採無罪推定嗎?

如果沒有客觀的證據能證明當事人未「減速慢行」,那為什麼可以判有罪?
很簡單的道理


行經路口你有注意四周並減速慢行,就不會發生事故。


既然發生事故了,當然就是沒有減速慢行。
哇 思路清晰!!
正解!
jason 567 wrote:
很簡單的道理


...(恕刪)
阿不然下次看到闖紅燈的 你都把他撞死好了

jason 567 wrote:
很簡單的道理


行經路口你有注意四周並減速慢行,就不會發生事故。...(恕刪)


那這樣市區道路的車流還能動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那這樣市區道路的車...(恕刪)


有叫你用牛車速度過路口嗎?

輕踩一下下剎車車子會停路口中間嗎?

還是剎車片會耗損很大?

jason 567 wrote:
很簡單的道理
行經路口你有注意四周並減速慢行,就不會發生事故。
既然發生事故了,當然就是沒有減速慢行。


正解

同理
所以變成發生事故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了
這也是目前很多人無法接受的
只能說
通過所有的路口請多注意與減速

真遇到了只能自認倒楣了
畢竟應注意這一條是要自己舉證的
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真正違規的人不會那麼好心說都是自己的錯
沒看新聞再報
飆車違規被撞死的都是孝子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有時候會覺得........
部份撞死闖紅燈行人的駕駛人
是真沒看到?......
還是行經路口不願減速?.............
我想不願減速注意路口應該才是主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74.10.14.交路字第21990號函

要  旨: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死亡,應如何處罰
乙案
本  文:
查汽車行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通行,如車流狀況許可
,則尚無減速慢行之需要,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規定行經有號
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者之處罰?本案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如查無其
他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依刑法過失責任論處即可,無須再課以行政罰
。(交通部74.10.14. 交路字第二一九九0號函)


個人的理解是路口不減速在交通規則上沒有問題.
就像樓主說的每個路口都要睬煞車再加速對車流是有影響的
都沒有違規的話法院這邊審的部份就是有沒有過失責任(過失傷害過失殺人等)
過失的要件是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也就是說只要能讓法官相信你這是不能注意的話那就沒事
之前就有一個撞死闖紅燈的無罪的新聞

現在的問題是要如何讓法官相信車禍是不能注意無法避免
是說小弟覺得大部份車禍也是注意一下就可以避免啦....
jrc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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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前, 我在加州考駕照, 學長諄諄跟我說, 路考時, 經過綠燈路口絕對不要踩煞車減速, 會被扣分, 因為此時路權百分之百屬於你的, 降低速度反而會讓後車追撞上來, 所以會被扣分. 其實我不知道這種說法是真是假, 若是真的, 只能說, 國情大不相同啊!
willexander8
這就是先進國家阿, 路權的概念, 效率才會高
jason001007
歐美觀念很好,反觀台灣根本搞不清楚誰的路權最大,都是以自我為出發點,完全不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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