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被機車這樣硬切進來的車禍經驗嗎?

這種切西瓜的三寶,看到也閃不掉....

行車紀錄器有120度以上的廣角,人可是沒有.....

影片跟初判表,自己留一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並不是撞到就要給錢,就算樓主不幸遇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法官,這種肇責比例也不高。看法官判多少再去賠就好了,走法院不用怕,這是鬼島的日常.....
其實開車族遇到這種橫切的機車.蠻多的..
我的想法就是保險保高一點..讓保險公司去處理..
也不用怕上法院.~~小車禍.不用太擔心.~
可以離題問一下行車記錄器哪個牌子的嗎?
雨天夜拍很清楚耶!謝謝。
這就是傳說中的"踫磁兒"。

故意騎到你前面,然後煞車讓你撞,

後續就是要你高額賠償。


也可以這樣解讀。
這真的需要祖上積德不要碰到恐龍法官才能全身而退了

自由心證又沒社會經驗的法官太多

祝福順利解決


弱弱的問一下!
全車隔熱如果像照片中的黑又下雨,是否會干擾視線??
發生當下您是要左轉??會不會都注意要左轉與左側跨越雙黃切到前面機車,沒有注意到右側的三寶飯??
您開車實在是太小心,反而被三寶飯吃死!三寶飯一樣是怕死,會怕比它兇狠的駕駛的!!

piwu0540 wrote:
碰到這種用生命捍衛...(恕刪)
這也能跟悍衛路權扯上關係,塞車也是因為太多車才會塞,你為什麼還要買

這就是三寶無誤,三寶不懂什麼是悍衛路權,只知道他想怎麼走就走,完全無任何防衛駕駛觀念,也把考照時所學的全忘了

Asuka MRE wrote:
這個月初遇到被硬切...(恕刪)


這個情況我也遇過,對方也是騎機車,最後在調解委員會裡我堅持我的路權,不因為對方是女生騎機車小錢就要認賠,最後對方認為理虧退步簽下和解書結案,像這種切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忽然停下,可以用一些法規去談,基本上對方想要申告向你求償有困難,反而你可以主張你的路權跟她索賠,不然以後路上三寶都橫著走就好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
...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
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
力(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
二輪或三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
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
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
.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
車為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二 章 汽車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潛水夫@ wrote:
這就是傳說中的"踫磁兒"。


雖然不清楚被撞機車騎士是有意無意?但是的確看起來很像是騎到汽車前面然後突然煞車的
天理昭彰、報應不爽、諸惡莫做、眾善奉行、定慧等持、行善布施、災劫消弭、逢凶化吉,阿彌陀佛!
看對方態度囉
和解時會開價
價格合理就讓保險賠一賠

如果獅子大開口
請用刑法339條第一項反告他意圖碰磁詐欺
機車從路肩衝入車道,進入車道後起算至碰撞發生約一秒(?)時間,這段時間就是車主您的義務(應注意);這段時間是否能注意並完成煞車以避免碰撞就是您要說服檢察官或法官的點。其他再看看有沒有機車騎士的違法點再讓對方也再斟酌得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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