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以為換車道打了方向燈就無敵,害我差點撞上!


YT.Tseng wrote:
我這個人開車很G8...
特別是我開我的10年老車還保全險跟超額的時候....(恕刪)


衷心佩服~
小時候常聽老人家說:惡人自有惡人治!!!

搶車道的~ 成功搶到不到5秒時間,禮讓車道的~ 讓到平安回家和免看恐龍的嘴臉......各有得失沒有絕對是非!!!
大家都平平安安啦!

題外~ 話說大家辛苦繳勞保/退,結果2018代操大賠...基金提早倒閉......真惡人可都是面善的!!!
三寶最大,何況是BMW,沒人敢頂撞它,更何況他打方向燈,三寶心裡面是穩妥妥的要你閃邊去
感覺車速蠻快的
如果沒有BMW''提醒''要煞車
感覺都快撞到tiida了
或許樓主在路權方面你是對的拉

但是看你在路口衝那麼快,尤其又是遠方就看見有人打方向燈要切入

我只想說,命是你自己的,如果你車上還有其他人,那他們的命也在你手中

適當地減速可以保障自身安全

當然你要檢舉那是你的權利,我也支持,但一切以保護自身為優先

開車還是開慢點比較好

ATB wrote:
撞上去你的責任有5成!
警察會說
..(恕刪)


五成? 警察說?

誰跟你說的??????

在台灣我是不知道。

但在日本,要人煞車讓其先過者,是非常不禮貌的行為。
檢舉就對了,其他人的廢話不用聽...

rex_vaio wrote:
已經有向警方檢舉用...(恕刪)
稍微看了幾頁留言,發現有幾個跟那個BMW一樣的

支持檢舉,請他們拿紅包
rex_vaio wrote:
已經有向警方檢舉用...(恕刪)




其實是根本立法的問題
我也差點被這種打了方向燈就撇的汽車撞,而且我好好騎在我的車道上,如果當時倒車我應該直接被公車輾過,也不會在這裡PO文,後來拿了記錄器去新北市警察局交通隊,一番討論後我自己的結論是,簡單來說,台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43條平面道路的「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屬於惡意逼車,可罰到24000屬於嚴重違規,所以警察很少開,除非看得出來該車很惡意,挑釁,下車叫囂或亮傢伙,才成立。

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11條「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為高速公路,顯然這是平面道路,不適用。

當初那台車跟警察討論後只能開,第48條「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但是!其實看起來並沒有符合,因為48條之說要注意行人... 那為什麼變換車道不用注意其他車?而且只要有方向燈沒有法規說多久前要打,他打了其實就無敵,而且他也不用注意來往車輛...



因此,為什麼台灣常常這種三寶,卻好像會不成案,總的來說是無法可罰。

如果你也覺得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甚至變換車道擦撞直行機車是一件很危險的駕駛行為,請聯絡區域立委,請他們重視並立法。
rex_vaio wrote:
已經有向警方檢舉用...(恕刪)

看了影片 再看某些留言
就知道台灣交通沒救了
三寶真的無所不在 
用來用去還是MOTO.NOKIA好用!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