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T.Tseng wrote:我這個人開車很G8...特別是我開我的10年老車還保全險跟超額的時候....(恕刪) 衷心佩服~小時候常聽老人家說:惡人自有惡人治!!! 搶車道的~ 成功搶到不到5秒時間,禮讓車道的~ 讓到平安回家和免看恐龍的嘴臉......各有得失沒有絕對是非!!!大家都平平安安啦!題外~ 話說大家辛苦繳勞保/退,結果2018代操大賠...基金提早倒閉......真惡人可都是面善的!!!
或許樓主在路權方面你是對的拉但是看你在路口衝那麼快,尤其又是遠方就看見有人打方向燈要切入我只想說,命是你自己的,如果你車上還有其他人,那他們的命也在你手中適當地減速可以保障自身安全當然你要檢舉那是你的權利,我也支持,但一切以保護自身為優先開車還是開慢點比較好
rex_vaio wrote:已經有向警方檢舉用...(恕刪) 其實是根本立法的問題我也差點被這種打了方向燈就撇的汽車撞,而且我好好騎在我的車道上,如果當時倒車我應該直接被公車輾過,也不會在這裡PO文,後來拿了記錄器去新北市警察局交通隊,一番討論後我自己的結論是,簡單來說,台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43條平面道路的「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屬於惡意逼車,可罰到24000屬於嚴重違規,所以警察很少開,除非看得出來該車很惡意,挑釁,下車叫囂或亮傢伙,才成立。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11條「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為高速公路,顯然這是平面道路,不適用。當初那台車跟警察討論後只能開,第48條「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但是!其實看起來並沒有符合,因為48條之說要注意行人... 那為什麼變換車道不用注意其他車?而且只要有方向燈沒有法規說多久前要打,他打了其實就無敵,而且他也不用注意來往車輛...因此,為什麼台灣常常這種三寶,卻好像會不成案,總的來說是無法可罰。如果你也覺得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甚至變換車道擦撞直行機車是一件很危險的駕駛行為,請聯絡區域立委,請他們重視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