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user168 wrote:



請用googl...(恕刪)


車牌沒有跟個資連結,請不要不懂裝懂

-自在- wrote:
吃飽沒事四處檢舉,是...(恕刪)
它應是生活沒重心,再不找事做可能會精神分裂或自殺吧?
勁揚丫德哥

yhuser168 wrote:
檢舉就檢舉,PO網幹...(恕刪)
不能拍人臉.但它沒把別人打碼塞克可能就有事了?
勁揚丫德哥

tony046074 wrote:
路邊這幾台車時常違停...(恕刪)
你好像騎在路肩+右側超車耶?
勁揚丫德哥

tony046074 wrote:
有空查這些資料,怎麼不去搜尋一下因為違規造成車禍死亡的新聞?


三十年才這三個新聞,

一天中至少十幾個違規狗駕駛不服取締。

笑死我了。

tony046074 wrote:
路邊這幾台車時常違停...(恕刪)



違規沒出事就敢大聲~
違規出事油門失控 剎車失靈

違規還敢大小聲的就台灣人! 你可以我也可以大家都這樣做為什麼只抓我!!
yhuser168 wrote:
請用google map 看一下街景,為何所有車牌和人臉都被遮掉?
你的影片把所有不相干的路人的車牌和人臉也都公開了
你有經過他們同意嗎?請你去查查相關法律

幫忙y大查好了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94.12.28)
要  旨:
關於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係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並無法識別該車輛所
屬之個人資料,非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適
用之
主 旨: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擬運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車牌自動辨識系統」
圖檔,辦理使用牌照稅欠稅電子式車輛檢查案之適法性等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5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720990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
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
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
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
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
,合先敘明。
三、次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
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準此,行政
程序法有關證據之調查係採職權進行主義,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運用可
掌握之資料來源,以闡明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故其得使用之證據方
法,原則上應不受限制。至於調查方法為何,自應由該管機關視具體
個案需要選擇之,故來函所提運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車牌自
動辨識系統」圖檔之執行方式及舉發證據之效力是否適足乙節,請參
酌上述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4399218 wrote:
你好像騎在路肩+右...(恕刪)


連慢車道跟路肩都分不清楚,拜託不要出門害人。

而且就算你分不清楚10公分跟15公分的白線,

用點腦袋想想,哪裡的路肩會劃機車停等區...


而且連右側超車定義都不曉得,真的別出來嘴了。

這樣都能釣到一個三寶!!!
我在想...
哪天違規超車xxxx 併排xxxxxx
看到路邊反射鏡 或者路上巧遇
剛好也是 違規魔人發現檢舉魔人
看到自己

因為兩個也都是違規慣犯
tony046074 wrote:
慢車道
慢車道?計程車右側沒車道線.你又是在計程車右側超到前面的
把影片再看一次好嗎?
勁揚丫德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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