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車當然跟車子性能有關
銷售常勝那幾個日系龜車代表
開過高速就知道
T的沒10台大概2台開的快 N的大型房車那台 幾乎沒有快的
偏偏這些車很愛剪人車道 剪車道都很快 寄宿真是高超 剪過去以後就開始龜 那是在剪個3東西 在中線外線龜就好
我是南部人~~

五楊我只走過一次

是不小心掉進去的

當時害怕不知道通往何處

我沒有開到錶速110

其實很多都開很快的~~

像高級車 計程車的

後來知道那是條[直達的]

可能上面風大 人家會怕吧

其實蠻爽的 那條如果只要沒塞
erichuang801 wrote:
噓小聲點,車上擺個假人,就可以破解高乘載管制了!?


不夠哦………記得還要幫充氣型女朋友綁安全帶………
(不然高架風大會被吹走……)
fushun123 wrote:
每次開在五楊 都會懷疑人生
開高架不是為了更順更快嗎? 開90的(儀表)的為什麼不開平面就好呢?
(魔人要扯路權 那我們超車道的路權呢?)

五楊左邊是高乘載 那中間那道 是不是超車道呢?
看到很多人都是慢慢開 我是遇過70左右的...
...(恕刪)

所謂
高乘載車輛系統 High-Occupancy Vehicle Systems
1.不是只有高乘載車道HOV lanes, 不是如此而已
2.它還要有配套的bus rapid transit公車捷運BRT, (這條車道就是一條捷運軌道, 利用高速公路的公車捷運軌道), 是因為要"捷運",要節約道路面積, 才有高乘載車道 , 不是反過來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高承載車道"的精神
1.是共乘
2.是載具轉換
3.是汽車減量
4.是限縮小汽車的路權
5.也可以是 BRT車道
這就是打造一條"捷運",載具為公車/滿載的汽車,軌道為高速公路的某一條車道之公車/共乘捷運
這是在鼓勵共乘, 減少車輛數目, 這是一種車道使用及管制規則
HOV 是因應"美國"大眾運輸不發達,經常一人一車的狀況,在都會區堵塞的情況下,為了以原有的車道數目,創造最大的人員運輸量。這條高速(州際)公路上的車道經常兼 BRT 車道, 讓BRT公車道成為一條捷運,彌補鐵道運輸不足。

但台灣不是,是假環保之名, 當初的環評根本沒有過 !
"五楊高架” 高乘載? 是有名無實! 是東施效顰 , 車輛完全沒有減量 ,車輛數目和沒有高承載完全一樣多, 只是換了一個車道讓它跑?
這種增加道路容量,容納更多車,只不過是袞的築堤圍堵法,三千年前就證明不行!
和節能減碳/環保, 更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五楊高架”這個HOV車道,沒有轉換的P+R停車場,原本上來"五楊高架”的車,和沒有HOV完全一樣, 沒有減量(春節的高承載,會被攔停減量)
"五楊高架”也沒有轉換的交通工具的機制, 只是"這些未滿載的車"和滿載的車,分成不同的車道行駛,還是通通都在""五楊高架”上面 ,並沒有"非高承載車"被留在停車場減量。
它的CO2排放,它的油耗和沒有"高乘載" 是完全相同的!
反而因為HOV在最內側, 頻繁切進切出, 還造成不必要的車流擾動!
五楊高承載 ? 假的!

3.高承載還要有 park-and-ride lots (commuter parking lots with park-and-ride parking) 轉乘停車場,可以讓沒坐滿的小客車停車,不要上路,停在此處, 共乘他人的小汽車,或轉乘公車。
4.可以讓乘客放棄私人載具,轉搭上BRT公車的高速公路登車站台flyer stops(Freeway flyer)
5.以法律"共乘法"來規範
(A).單人的小汽車停在P+R停車場不要上路, 駕駛轉搭公車,少了小汽車上路,汽車減量, 可行駛的道路面積就增加了
(B).小汽車轉換除轉搭公車,也可以將單人小汽車轉換為滿載的小汽車, 這樣同樣會少四台小汽車上路
(C).汽車減量, 除了道路可行駛面積增加,CO2排放下降, 油耗也會減少
(D).轉換為滿載的小汽車, 乘客如何分攤過路費, 油錢?這種規範駕駛和乘客的權利及義務都由法律(共乘法)來規範

fushun123 wrote:
開高架不是為了更順更快嗎? 開90的(儀表)的為什麼不開平面就好呢?
(魔人要扯路權 那我們超車道的路權呢?)
...(恕刪)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 指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 超越中線車道上的車!
"速限"(法規是速限不是車速)和路權無關, 是兩回事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 解釋路權為
1. 依規定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2. 指使用道路的先後順序中之優先通行權。
所以並非能否通行之通行權 ! 只是優先次序 !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速限"不是路權, 是進入那個車道後要遵守的義務 ! 不是權利!

遵守速限是 "義務",不是權利,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
每台車都有遵守速限的義務, 但不是每台車都有內側車道之"路權"(權利) !
就算遵守速限了, 仍然不一定有路權!
法規是寫"速限",速限是路邊的標誌! 不是用路人車速多少公里 !
和中線併駛 或中線車道空無一車,無車可超,就算是達到"最高速限"這項"義務"了,仍然沒有權利,是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這個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必須依據法律規定!

sa7039 wrote:
2019-03-18 14:13 #34
早就應該要用車速分流了
只分快、慢車道
但基本上不可能
因為定這些規矩的人也喜歡慢慢開...(恕刪)

法規都是國外抄來的, 是解釋法規的人不懂"交通原理", 錯誤解釋法規所造成的
法規不只一條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應該在整個車路的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上
ARTICLE 10
Position on the carriageway
3.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provisions to the contrary of Article 7, paragraph 1, Article 11,
paragraph 6, and to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to the contrary, every driver of a vehicle
shall,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circumstances,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However, Contracting Parties or subdivisions thereof may lay down more precise rules concerning the position of goods vehicles on the carriageway.


必須是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具有我國法律的地位!..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依據 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這個 減速靠邊, 是往車路(Carriageway)的路面邊線方向靠邊,往路肩靠邊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由於車道寬度為3.5m-3.7m, 再加0.5m間隔, 容不下二台車, 加上高管規則9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此時超車必然要變換車道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橘線) + 超越Passing(紅線)

我國超車 定義來自 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必然是內快外慢, 比右側慢就必須退出往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此一"相對車速"的快慢是用肉眼就能比較出來 ! 不是"八股"到要測速才能分辨?
"超越"必須車速高於右側, 認真執行車道路權,內車道車速>外車道! 這就是超越! 都寫於法規, 這就能車速分流了!
只要真的能超越!超車 ! 就能車速分流了!
uranuslp wrote:
2019-03-18 12:47 #25
希望國一高架,不管五楊還汐五。
稍微規劃一下,既然都已經高架應該可以適度把內側速限提高。
讓高架真的給長途使用者更安全有效率到目的地...(恕刪)

"超越"必須車速高於右側, 認真執行車道路權,內車道車速>外車道! 這就是超越! 都寫於法規, 這就能車速分流了!
可能出乎您的想像, 不是提高速限就能解決問題 , 而是要落實車道路權 !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車身長度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 每公里內能容納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越快, 安全距離 越長 ,每公里長的車道能容納的車反而變少了。
道路空間有限, 110km行駛時, 前方要預留有55m車距(依高管規則6)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1000m)長的車道, 只能容納16台車+16個55m車距, 讓16台車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多一台車都不行!
只要多一台車, 17台車擠在 1000m 內, 每台車分配到 58.8m長的車道,扣去車長, 車距就不足55m了!
依高管規則6, 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
法有明文
依高管規則6 , 必須是有 55m車距, 車速才能 110km
車速多少, 保持多少安全車距
車速 110km → 55m (每公里容納16台車)
車速 100km → 50m (每公里容納18台車)
車速 90km → 45m (每公里容納20台車)
而道路容量有限, 速限越高, 能容納的車反而變少,
能提高速限是在低車流量之時,即"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高車流量之下,還提高速限? 反而容納的車變少, 反而會造成塞車
如圖,速限設越高,最大車流量反而變少

(低車流量)(斜率=0) ← 臨界點 →(高車流量)(斜率<0)
低車流量(斜率=0),速限設多少都沒差
高車流量之下,斜率<0, 速限設越高, 越快(早)達到臨界點
danyshih wrote:
2019-03-18 13:42 #28
clk430rr wrote:
反之若你可以證明前方車輛於更前方無車輛狀態下之時速低於90行駛,即可構成"龜車條款"
開罰5000元 (高公局106年所發出的新聞稿)...(恕刪)
速度這是無法證明的
還沒有看到有人檢舉成功過。
那位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
農場文一直轉貼的一招制裁龜車
看看就好,看看就好

因為這是弄錯方向, 不是車速問題,不是速限問題! 是車在那一個車道的"位置"問題

再看法規
高管規則8-1-1: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條件),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小車的車速分布由60-110km, 80以下的小車,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 了
所以 中/內車道沒有 80km以下的小車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是要換車道 ! 不是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違反速限!

因此,法規是明文要求龜車換車道離開, 去外側車道 ! 不能在內側車道!
是這輛車的位置錯了 ! 在錯的車道上!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應該是檢舉走錯了車道, 行駛於不是法律所規定的車道 ! 未依(超車道)規定, 行駛於正確的車道!
不是檢舉他的車速!
而龜車是否要加速到110km? 依法必須是前方有55m車距時, 也就是密度低於 16車/km 時,最高速限行駛才能成立!

不堵塞, 有55m車距 → 速限為最高速限, 單一數字之速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 , 無55m車距 → 速限依速限標誌指示,為最低←→最高速限 , 這是區間 (高管規則5)
況且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遵守速限是義務!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小型車都有高速公路通行權 , 但只有『超車』 才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有讓離的義務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高管規則5)) , 現在高管規則8-1-3但書, 變更速限為"最高速限"此單一數字速限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 !
只是速限改了, 不是超車道變更為另一種車道 ? 仍然必須超車 !

白鷺鷥 wrote:
2019-03-18 14:57 #38
並沒有不清楚
高公局的常見問答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乘載車道,同樣可供汽車直駛,也是主線車道之一
"高乘載車道"和最左側車道,和內側車道(=超車道)是重疊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高乘載車道 並非"車種專用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 設置之交通標誌 ,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論有無""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同樣都是規定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CcCManCcC wrote:
五陽高架橋沒有超車道這玩意
以上
自己要靜下心來
前車開的慢,意思你有機會變換車道超他車
如果連變換車道都不能變...那就代表塞車了,請保持心平氣和慢慢開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
(1)五楊的高承載車道,某些路段是一段畫直線+虛線,這一段才能變換車道。其他段都是雙白線,本來就是不能變換車道超越的!
(2)右側超車是違反車道路權的 !
依據法規 中線車道路權, 必須要"超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若中線車慢,這就不是"超越", 就沒有路權, 就要離開中線,去外側車道行駛
"超越"必須車速高於右側, 認真執行車道路權,內車道車速>外車道!就能車速分流了!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是因為車距不足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高管規則8-1-3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在最左邊, 是不可能右側超車的!





herblee wrote:
'所謂高乘載車輛系...(恕刪)


你打太多轉貼文,沒多少人要看的........

實務上操作,我幾乎都沒滿三人
五楊高架橋,不管中線是龜車,還是外側是龜車,我都自行變換車道超車


高乘載道我不能走,所以我不會進去

如果真的進去了碰到龜車,那就心平氣和等到虛線出現,再轉出去

畢竟我車上的人命最重要

以上是實務操作
CcCManCcC wrote:
你打太多轉貼文,沒多少人要看的........

實務上操作,我幾乎都沒滿三人
五楊高架橋,不管中線是龜車,還是外側是龜車,我都自行變換車道超車


高乘載道我不能走,所以我不會進去

如果真的進去了碰到龜車,那就心平氣和等到虛線出現,再轉出去

畢竟我車上的人命最重要
...(恕刪)

上面是引用我國法規, 以及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必須無時無刻行車靠右, 補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好,您嫌太多, 簡短一點
依法, 內車道是不可能有龜車的

是可能有機會變換車道回到右邊車道
如果每台車都守法, 依法不可能走右邊車道去超越左邊的車道

所以, 如果每台車都守法,非超越不進入中/內車道! 是不可能有機會能 右側超車 的
不可能發生 走外側車道 超越 中/內車道 !

但是在台灣就是會發生

而且, 變成外側車道為超車道 ! 反而是日本/英國的行車靠左
sunland wrote:
有的,和日本一樣在...(恕刪)


我也覺得五揚的超車道在右邊
不是風大不風大的問題,高速公路還開80...上到標準100很難嗎
右側真的比較沒車

不過整條路段都沒有指明哪條是超車道
平面則是有固定幾百公尺就一塊內側超車道
herblee wrote:
"
所謂
高乘載車輛...(恕刪)


整理的真好!
我認真的看完了

但現實就是
我依照速限開100
就是會看到有人狂超車
不然就在後面狂閃燈
遊覽車閃完之後以時速120向我這超

覺得考照時要限定這些當作必考題
超速就要抓去重考
讓全台灣駕駛都知道台灣高速公路
最高限速就是100or110依照安全距離來定義最高限速

台灣高速公路跟國外就是不一樣
車子就比人家多
又有很多人要求跟國外沒車的高速公路開一樣快....
herblee wrote:
上面是引用我國法規, 以及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必須無時無刻行車靠右, 補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恕刪)



單就"必須無時無刻行車靠右, 補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

請問在國道三線道的路段,開中線保持最高上限速度,但是右方車道完全無車(國三南部路段常這樣,如果我維持中線不去最外側車道,中華民國交通處罰條例是第幾條地幾項能開單??)<---這點我是真的不知道呦!當學知識也不錯。


我對什麼公約沒興趣,我只想知道有沒有真正中華民國的罰條能進行裁罰

沒有的話那對我們來說就是沒違法,國外的公約給他國外去,我已經滿不爽國外的公約(兩公約導致死刑都不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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