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高速公路無速限比爭取重機上國道更有意義

汽車速度決定車禍的嚴重度,高速自撞身亡只有祝願一路好走,但牽連到其它車輛就不應該,提高速限不能解決塞車問題,汽車性能提高了,人的大腦素質也要提高才是。
b691011 wrote:
大重機的性能不輸汽...(恕刪)


台灣國道不可能"無速限"
因為一開始就不是以"無速限"來建造
車速超過 120km,煞車距離不夠長,會追撞前車,這種內車道追撞台灣最多了。速限110km都煞不住? 還能無速限嗎?

超高不足, 會轉向不足飛出去撞護欄

1.台灣的國道,車道寬,超高,平(豎)曲線,緩和曲線,鋪面摩擦係數,視距等 根本不是國外高速公路的建造標準
我國高速高路設計標準,於平原區為120km/hr,丘陵區為100km/hr,山嶺區為80km/hr
在中山高苗栗以北丘陵地帶,因時速較低,所以曲率半徑比較小,
而在二高因曲率半徑較大,所以時速可以達120km/hr,
目前既有高速公路的幾何線型還是固定的,
除非改線, 高速公路的安全速限還是無法提高
提高速限是不可能的, 不如 把車速儘量能達到速限110

台灣國道, 連速限 110km 都開不到,80公里的內線車一大堆, 能提高車速到達 110km 就很好了
台灣國道是沒有這個條件的, 所以速限很難增加

德國Autobahn 不是只有內車道無速限, 小型車是所有車道適用
Autobahn 也有速限路段, 也有可變車速, 是機動調整路段"速限"
也就是說, 早上通過和下午通過同一路段, 速限有可能不一樣


如下圖, 這是由Boblingen到Ulm的A8 autobahn ,三個車道+路肩, 速限都一樣是 100km/h
此時開放路肩了, 多一個車道
德國Autobahn是可變速限(速限機動,非固定不變,由燈號顯示),速限由無速限到60km都有可能
現在速限顯示為100km, 內車道是超車時使用,超車後喪失路權就離開,無人佔用
等一下變更為"解除速限",同樣是超車時使用,超車後就離開,內車道同樣無人佔用 和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過了交流道之後,先增加為120km, 再遠一點才取消 120km速限, 是所有車道都同時解除 120km 速限!

台灣的高速公路不可能像 autobahn一樣無速限, 因為

(1) 台灣的高速公路,設太多交流道,
車流的匯進,匯出, 就是一個壅塞點, 造成車速緩慢.
而且奇怪的是, 交流道匯出去的車, 常常下交流道後,就在前方再上閘道,再開上高速公路. 故意繞過主線車流,在前方插隊 .
(2)爬坡道坡度太陡
爬坡道也是一個壅塞點,歐洲高速公路的坡度, 不會超過 4% , 以避免車速陡降, 造成後車追撞
然而,三義爬陂道的坡度達 4.8% -4.9% , 林口爬坡道的最後二公里, 更達 5.2%
也就是, 台灣高速公路, 不符國外高速公路建造的標準.
只要車道有上坡,保持原油門或定速,瞬間車速會往下掉, 速度遲滯會像波紋一樣往後推, 一公里後的車, 車速就會掉到 80-90 km . 造成後方塞車.
(3)德國autobahn 的隧道內可以超車, 隧道就不會是壅塞點.造成後方塞車.
(4)德國 autobahn 小車免收費, 沒有 ETC , 不會是壅塞點
(5) 德國 Autobahn 的品質很好, 路基的厚度超過30cm厚, 路面非常平,車子開過去, 沒有什麼震動或顛跛 . 如果配合歐系這些底盤紮實的車, 當然可以開高速.

2.標誌, 標線 沒有配套
(1) 德國有速限標誌 , 也有解除速限標誌

德國有速限標誌 , 也有解除速限標誌,可以機動調整速限,內外車道還可以採取"差別速限",可以機動開放車道/路肩或關閉車道/路肩, 車上的音響, 都有強制切入,即時交通資訊廣播(RDS-TMC) 功能
通過"黑斜線"的"解除限速的標誌" 之後的路段, 就可以 "無限速"
解除速限標誌還有三種, 解除速限,解除超車限制, 解除所有限制
(2)可以機動調整速限
在德國,大約有10% 的Autobahn是可變車速的, 這些路段的上方都有顯示板 ,中控中心可以因車況,路況, 機動調整速限.除了車速可以調整,還可以機動限制該路段超車。

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
1.有速限可變標誌,速限只有100km, 就是要讓後車慢下來,拉開與前車距
可變車速,讓後車慢下來, 可以拉開車距
2.有空隙就往右邊捕滿, 超車道規則是相同的,無人佔用
3.其實燈號還可顯示"機動開放路肩"增加路幅,不過此處已經沒有劃設路肩,已經開放了
別的地方是有的
4.這個燈號還能顯示,機動"禁止變換車道",防止車流擾動
5.前方還有對向調撥車道

3.車輛的配備和安全性不足
台灣大多都是國產車, 絕大多數跑不到200km, 也沒有6 airbag + ESP

4.駕駛觀念和法規
台灣沒有路權概念,沒有誰先誰後守次序, 完全不禮讓, 連最基本的行車靠右,內線為超車道都辦不到,就算台灣國道是照著"無速限"的標準去建造了,所有車都不依照"車道使用規定", 永遠擠成一個又一個的車群,這樣不填滿外側車道空間, 根本沒有足夠的長度的車道去跑"無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高管規則6,必須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也就是
每1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容納16台車+16個55m長的車距 , 以 110km/h 行駛 , 多一台車都不行 !
容納不了, 必須降速到107km,才能讓 17台車 , 保持 53.8m 的車距 行駛於 1000m(1km)長的車道上
就是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每公里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這是沒有辦法保證的!)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同樣的法律,到了台灣看不懂? 就變調了, 錯將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誤為遵守速限就有路權 ?
這完全是權利和義務不分的錯誤 !
錯誤將但書倒推且擴張解釋? 還說成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完全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其實,我國早就也有"機動速限" 的法規就是(高管規則8-1-3但書)
現行,目前法規,我國對於"內側車道速限" 有二條法規, 二種速限在互變!
前提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是高管規則5 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
這兩種速限不同!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 !


在台灣,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本來應該行車儘量靠右, 超車者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超車後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台灣不是, 完全是行車靠左, 一出匝道, 就往內側車道擠進去, 快到交流道再螃蟹橫行擠出去 ?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外車道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造成無安全車距無法超車 !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沒有行車靠右補滿車道,沒有將車道空間完全裝滿, 當然達不到道路設計的最大容量 !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補滿外車道空間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塞車 !

台灣是不依據自己簽訂的公約, 也不依據法條(高管規則), 自創出 "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不離開內側車道? 這種毫無法律依據的奇怪說法?
忘記 『速限』 是遵守義務! 不會衍生出權利! 這是義務不是路權 !
根本不能拿"最高速限"為理由, 自稱自己能因為"最高速限"而有"權"能留在內側車道上 !
這根本不是路權 ! 這是遵守義務 ! 不能這樣權利和義務不分 !
還衍生出以為內車道能"無速限"?????

需知, 前方要有55m車距, 才能110km行駛
車距那裏來? 是前方的車不佔用,離開, 才禮讓出來的!
只要有1台車離開內車道,去補滿外車道, 內車道就多出一段 60m長 的車道

如果是 德國的 200km/h , 前方至少有100m長的車距, 也就是1公里長的車道內只能有9台車(9台車車長45m+9個100m長的車距=945m), 這樣將每公里容納16台車減少到只有9台? 以台灣的車流密度是不可能的 !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容量能提供多少車流量是固定不變的 !有上限的!
三者關係是固定不變的情況下,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是反比
不可能V車速無限大 , 車距也能自動無限增加? 這不可能 !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110km行駛完全無法創造更長的車距出來! 何況無速限?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必然影響了『車距』
台灣這種擠在一起不離開, 造成 D(車距縮小/密度增加), 並不是V加速到110km就能彌補!更何況無速限?
不可能 !

樓上仁兄真厲害搬出了這麼詳盡資料來解說,不想否定樓主觀點,只是德國人國土環境造車造路技術都優於目前的台灣,更重要的是德國汽車用路人對交通法規跟道路公共秩序認知明顯優於目前台灣,所以如果台灣真的能有無限速高速路,我會摸摸鼻子多改搭乘號稱時速300Km的高鐵少開上高速!(我發誓我不是龜車王)
你這麼說,你把AUDI放哪裡,你歧視老車喔,哈...開玩笑的啦!我是十五年的AUDI A4 1.8T 不論性能還是安全性,應該還是屌打目前同級國產車吧!

政府常常宣導,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常上高速公路的駕駛者應該都會發現,現在中、外線車道,速度經常比內線車道要快,我已經很少開在內線車道了,除非「真的」可以拿來超車時,才會走內線,而國道警察取締龜速車的效率與決心,實在有待加強。

magiQ _ Q wrote:
第一段講那麼多主觀...(恕刪)

如果今天是因為安全性才禁止重機上國道
那國產車更不應該上國道
國道應該限制只讓VOLVO雙B上就好
國產車被撞生存機率高嗎?老車呢?要不要順便禁掉?
http://blog.xuite.net/arthur.jf_yeh/blog
無限速是不可能的,
鬼島政府不可能這麼做的,
提高速限都機會渺茫了。

路上還是烏龜居多,
突破18銅龜陣之後,
才發現前所未有的順暢



以前看過報導,高速公路最高速限從時速100,提高到110,車禍死亡的人數明顯上升!
爭取國道對所有的車輛都嚴格執法比甚麼都有意義!
內,中,外側應該改為最低時速100以上~140以下
外側80真的是龜車,交流道銜接高速公路也不會跟上速度的也一堆
高速還要左閃右躲龜速,還要注意超車完換邊開...
高速真的要再修正速限
無限速只會讓飆仔合法飆車

我是支持開放無限速,
但是要有配套。

德國無限速,是因為德國車體質好。

反觀台灣的國產車,開快一點就在飄了,
原廠車上200km/h差不多就覺得要解體了。

這樣能開放無限速?

如果說,只開放歐洲車無限速,
又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而且還會讓人說成是買歐洲進口車的有錢人的專利。

太厲害了

herblee wrote:
台灣國道不可能'無...(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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