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dykuo24 wrote:
想想,警察執法,會因為你在紅線放人下車就開罰嗎? 都嘛是勸導~~
台灣的店家前面幾乎都是紅線,先讓80幾歲老人下車,再開去停車,這樣也不行嗎?
正義過頭就是假掰了~~(恕刪)
1. 警員只會勸導誰造成的?就是您這種人,違規上來討拍甚至叫議員定局長,局長只好叫警員驅離就好,
然後大家一起亂停,挖塞好個自由奔放的鬼島啊!反正不會被開單。
2. 你該要求的是縮減路肩做人行道,並廣設路外停車場,在停車場下車後在人行道推輪椅前往目的地,
你這樣子路邊亂停下車後走在車道上會被當作移動神主牌。
最後送句話給您:「中華民國交通規劃有病,但你要學會的不是放棄治療,而是怎麼在這個有病的環境盡你所能,不去影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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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嘜聽逆 wrote:
非常支持,警察攔下都不一定開單,憑什麼只一張相片就開單罰款
一、有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31條之1第3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2項、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74條、第76條、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69條第2項或第71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以上這些都是可勸導代替開罰,憑什麼一張檢舉照就開單...
要這樣,罰單應直接註記檢舉者姓名,電話,地址,身份證ID 我就100%同意檢舉
不要孬孬的躲在後面,光明正大一點嘛!!
這個言論也很好笑....
開罰單的員警都沒附上自己的住家電話.地址.身份證ID
開罰單的員警一定更孬
有錢人靠違規爭取時間,如趕高鐵、趕飛機、趕會議。有時候特定高鐵站一小時一班車,司機闖幾個紅綠燈,超個速,就可以爭取大老闆一個小時,關鍵是跟大老闆開會的人時間都很貴的。如果每天違規2次,半年收一張罰單,有點錢的人是非常樂於繳罰單的。前題是大老闆的生命,無價!
而真的在經濟上對罰單無感的人是不會上M01的,看這些人在M01對幾張罰單的討論、耍寶...等等。
很在乎罰單金額的人代表在經濟考量上要少違規,不在乎罰單金額的人考慮的是自己的人生安全,但這些人也都是開,應該是坐很安全的汽車啦!
所以每次討論罰單很嗨的人,應該是那群對罰單金額會痛的族群。所以出於經濟因素,不可以違規。
所以罰單是「經濟問題」!就是買單的能力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