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翎 wrote:沒錯所以當B車的錶速110...(恕刪) A車依"法+無罪推定"可以不讓道A車也可以依警方的"建議"讓道我會讓道,但我不知道A車會不會讓道如果我是警察,我會先用測速搶看一下A車的車速,符合速限規定,我就不會有任何作為這也是目前警方的執法態度
Gullit168 wrote:A車依"法+無罪推定...(恕刪) 對,警察執法是這樣卻不是高公局和國道警察的宣導的本意被後車追上仍不讓道就失去超車道的功用這也是為什麼高公局與國道警察一直強調內線車道為超車道但書允許是讓你方便但前提還是不堵塞行車以及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鳳翎 wrote:對,警察執法是這樣卻...(恕刪) 有常在跟不同外國人交手經驗的話你就會知道外國人的素質真的沒高台灣到哪裡去外國人『表面』的素養都是法律訓練出來的嚴行厲法、風行草偃,很簡單的道理法律執行久了,人民自己就乖乖的依規定行事台北捷運規定禁止外食我們的車廂跟歐美比起來,簡直像剛出工廠一樣所以我們素質比歐美人高嗎? 其實只是差在法律而已這也是『法治』國家的精隨想要『超車優先道』?? 那就叫高公局把高管規則8-1-3的但書修掉因為這條讓真正的『龜車』有了模糊空間去擾亂交通只有宣導是不夠的
鳳翎 wrote: 對,警察執法是這樣卻不是高公局和國道警察的宣導的本意被後車追上仍不讓道就失去超車道的功用這也是為什麼高公局與國道警察一直強調內線車道為超車道但書允許是讓你方便但前提還是不堵塞行車以及不影響超車道功能(恕刪) 果然有用腦且邏輯清晰有序之人。不像某些一直無限上綱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還說要超車的都是超速。最後在那邊無理取鬧,真像小朋友。
鳳翎 wrote:這無解...(恕刪) 有正確的法學觀念,就不會對內線慢車忿忿不平了法院已經有苦主在速限100的路段,B車遇到內線前方車速99~101的A車B車想超前車,A車不讓B車一氣之下,找到機會先切中線再切回內線逼A車A車用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檢舉B車「不依規定變換車道」B車被罰不爽提起行政訴訟,想拉A車下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法官見解--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法官在認定檢舉人(A車)是否違規時,只『判斷車速是否達到法定最高速限』因為沒有警方測速,所以法官也是參考A車上面的GPS車速也完全沒看到『堵塞後車』的判斷依據,即使已經實際發生堵塞後車(B車)之事實結論是『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