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車道月經文退散吧...慢速車才是國道亂源

劉奕兒612 wrote:
【因為你不是最高速】...(恕刪)


我覺得你的觀點怪怪的
我回文55樓再看一次吧
鳳翎 wrote:
我覺得你的觀點怪怪的
我回文55樓再看一次吧

我覺得你的觀點怪怪的
我回文2樓再看一次吧
96樓G大的也可以看一下
Gullit168 wrote:
法律的訂立是以『理想...(恕刪)


沒錯
所以當B車的錶速110
比A車表速110還快的時候

依據高公局及國道警察局的那些解釋
是不是應該為了維持超車道功能
而讓道呢?
鳳翎 wrote:
沒錯所以當B車的錶速110...(恕刪)


A車依"法+無罪推定"可以不讓道
A車也可以依警方的"建議"讓道

我會讓道,但我不知道A車會不會讓道

如果我是警察,我會先用測速搶看一下A車的車速,符合速限規定,我就不會有任何作為
這也是目前警方的執法態度
樓主一堆謬論寫的 TL:DR

結論就是比你慢的車擋到你超車就是亂源

我理解的沒錯吧!
Gullit168 wrote:
A車依"法+無罪推定...(恕刪)

對,警察執法是這樣
卻不是高公局和國道警察的宣導的本意
被後車追上仍不讓道
就失去超車道的功用
這也是為什麼
高公局與國道警察一直強調
內線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允許是讓你方便
但前提還是不堵塞行車
以及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鳳翎 wrote:
對,警察執法是這樣卻...(恕刪)


有常在跟不同外國人交手經驗的話
你就會知道外國人的素質真的沒高台灣到哪裡去

外國人『表面』的素養都是法律訓練出來的
嚴行厲法、風行草偃,很簡單的道理
法律執行久了,人民自己就乖乖的依規定行事


台北捷運規定禁止外食
我們的車廂跟歐美比起來,簡直像剛出工廠一樣
所以我們素質比歐美人高嗎? 其實只是差在法律而已
這也是『法治』國家的精隨

想要『超車優先道』?? 那就叫高公局把高管規則8-1-3的但書修掉
因為這條讓真正的『龜車』有了模糊空間去擾亂交通

只有宣導是不夠的
鳳翎 wrote: 對,警察執法是這樣
卻不是高公局和國道警察的宣導的本意
被後車追上仍不讓道
就失去超車道的功用
這也是為什麼
高公局與國道警察一直強調
內線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允許是讓你方便
但前提還是不堵塞行車以及不影響超車道功能(恕刪)


果然有用腦且邏輯清晰有序之人。
不像某些一直無限上綱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
還說要超車的都是超速。
最後在那邊無理取鬧,真像小朋友。
Gullit168 wrote:
有常在跟不同外國人交...(恕刪)


這無解
鳳翎 wrote:
這無解...(恕刪)


有正確的法學觀念,就不會對內線慢車忿忿不平了

法院已經有苦主
在速限100的路段,B車遇到內線前方車速99~101的A車
B車想超前車,A車不讓
B車一氣之下,找到機會先切中線再切回內線逼A車
A車用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檢舉B車「不依規定變換車道」
B車被罰不爽提起行政訴訟,想拉A車下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
法官見解
--
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
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
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
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
--
法官在認定檢舉人(A車)是否違規時,只『判斷車速是否達到法定最高速限』
因為沒有警方測速,所以法官也是參考A車上面的GPS車速
也完全沒看到『堵塞後車』的判斷依據,即使已經實際發生堵塞後車(B車)之事實
結論是『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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