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999 wrote:
法規..內線不是只限超車道,也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您混淆了 路權(權利) VS 速限(義務)
問題是路權!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真実はいつも一つ
同樣,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法有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 " 路權為超車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並沒有 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路權 這種事!
這樣說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把原本的"速限"這項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麻煩回到法規, 請看法規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明明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您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 三個車道都相同! 完全無關"內側車道"之路權 !←這是遵守義務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而且"無設置者" 的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是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這個條件 , 速限才改變
無論是依據法規, 依據HCM2000, 或是依據FSJ三相車流理論, 堵塞不堵塞 都是以車距來評估!

車流密度(Density)LOS 分為6級 , 分類車流密度 (D) LOS A ←→ LOS F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F自由車流或 LOS A, B, C 的狀況下
車子擠在一起(車距縮小LOS A → LOS F),就是堵塞 , 堵塞時沒有相對於110km的55m車距! 依法速限不是"最高速限"! 是回到高管規則5的 最低-最高 速限區間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超車道』是 輪替使用, 論到誰"超車", 誰就進去 , 沒有輪到你, 卻拿一個進去車道後才會產生的"遵守速限"來插隊 ?這是時空反轉?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但書只是改變速限 , 由二面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標誌, 改為單一速限"最高速限"標誌 , 速限轉換根本不影響超車道路權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行車時速之限制) ! 這並不是車道之使用(路權)? 並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而是行駛內側車道車速的限制!
路權是寫於前方的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進入這個車道之後的"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車道使用"權利 !
前者(本文) 是位置 , 是權利 ! 後者(但書) 是限制 , 是遵守義務!
兩者 是相互 搭配的 !
和高管規則8-1-3但書 相對的是高管規則5 , 不是 8-1-3 本文

8-1-3但書, 只有一面速限標誌 , 僅限於內側車道且有55m車距時! 高管規則5 則是二面速限標誌區間, 適用所有車道 !
(高管規則 8-1-1把 80km以下的車搬去外側車道, 並沒有更動那一面 "速限"標誌 )
henry999 worte:
只要他有超過100就沒有違規,不會受罰
在都會區上下班尖峰車多時段..很多時候100都不到,不可能讓內線放空,只做單一超車道功能
烏龜車定義是100以下,
...(恕刪)
速限合法和"路權"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遵守速限是義務! 考駕照也是義務! 轉彎打方向燈也是義務
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違反路權! ←遵守速限?路權依然在綠燈那一方!
不是拿駕照就到處都有路權? 紅燈一樣要停等 ! ←擁有駕照?路權依然在綠燈那一方!
不能打方向燈,轉彎車就不讓直行車侵害路權! ←打了方向燈?路權依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不是打方向燈, 遵守了速限, 支道就不讓幹道車, 就能侵害路權! ←打了方向燈也遵守速限?路權依然在幹道車那一方!
這個錯誤 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這個錯誤 是 路權 和 速限 不分 !
錯誤 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混淆為路權(使用權利)!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守法?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遵守路權就是遵守法規 !
並非道路只有速限規定? 沒有路權規定 ?
誰有 "使用權利"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為何不依據法規? 為何不守法?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根本不是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8-1-3 但書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超車道有多層意義!
(1) 超車道 路權 為超車 !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 後車變前車, 前車變後車 , 後車會由左側繞到前車前方, 一定會比前車快 , 而且會讓出"位置"。
是 超車道(內側車道) 對 中/外車道 超車 ! 這是"相對車速", 和中線車道比較車速! 貫徹超車道路權, 才能真的和中線分流, 是真的比中線快! 不是只看表面的數字比中線快?
這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辦不到的!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會造成併駛/ 無車可超還佔用? 無法補滿中外車道空間! 和中線無法車速分流!
(2)道路容量有限, 不是想要最高速限就能最高速限?
110km要有55m車距, 也就是是 每公里(1000m)內只能容納 16台4.7m長的車 進來 !
每公里超過16台車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也就是 每公里內只能放 16台車 進來 !
每公里超過16台車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都超出道路容量了, 卻壓縮車距去侵犯路權 ! 拒不離開 ?
硬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最高速限"? 前方只有 30m照跑110?? 這樣還沒有警覺即將追撞? 自以為不塞?還能跑? 那裏塞啊 ? 難道是沒看到外車道的車距是5條車道線嗎!
所以,"超車道"超過就離開去中線車道, 就多出 60m長的車距給後車, 同時甩開中線的慢車, 讓中線車速也能達到110km! 只想拼110km拒不離開? 這是和中線併駛? 以及佔用60m長的車道!
(3)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繞道 bypass 。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超車進去一定會離開! 一進一出所以有 調節車流密度, 緩衝"衝擊波"的功能
(a) 速差 : 前車慢後車快 "車距被壓縮" ← 超車過去並離開
(b)車流量超出道路負荷,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 超車過去並離開, 就多出60m車距
(c)道路瓶頸 : 交流道, 車道縮減, 三線擠成二線, 同樣 "車距被壓縮"← 超車過去並離開
(d)車流擾動 : 無安全車距硬要換車道 ,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e)未保持安全車距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f)無安全車距硬要"最高速限行駛不堵塞"?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讓"超車道"有功能 , 超車過去並離開, 就不必壓縮車距硬要擠在一起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不是永遠! 非超車的併駛/比中線慢/ 55m內無車可超, 都是喪失路權!
有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就有遵重它人路權, 禮讓離開的義務!
超車道是對中線車超車! 不是同車道"超車道" 無法 超 『"超車道"』?
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 和前車有55m的距離,依據路權 要如何逼車 ???
每台車都有法規給予的路權保障 (都有法律保障的框框), 你前方的安全車距也不能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內

(4) 如果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還拼命往裏面塞車進去????
觀念完全錯誤, 以為道路是停車場?
車流必須讓它動, 要移動車流則必須拉開車距!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若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更應該善用"超車道"功能, 疏導車流快速通過離開, 怎麼會反其道而行?反讓沒有路權的車擠進來???擠更多車不離開 ??
超車道 是車流的疏洪道 ,如果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交通管制措施應該是"利用超車道疏導車流離開" , 因為超車道的效率比較好, 怎麼會反其道而行 , 一直往超車道裏面塞車子進去???
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由於荷蘭法規的規定,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 反而會更有效率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40-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超車道是疏洪道, 是一條bypass繞道 ! 是洪水來時才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擠在一起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因為當超車道沒有功能, 不能"疏洪", 那就會發生那裏有縫往那裏鑽, 這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所謂"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讓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oxxx wrote:
會超車的人 都會讓...(恕刪)
你是怎麼知道 會超車的人 都會讓出路給更快的車??
我每天開高速上班 遇到的情況百百種 也是有遇到有駕駛從內側車道超了在中線的我 我都已經在最高時速定速120了
然後就不回中線了阿....
接著內側車道後面來了一台更快的狂閃他大燈他也沒讓...
對我來說 超我車的那位駕駛 不是烏龜車
但對後方那位速度更快的車輛來說 他就是烏龜車
所以烏龜車的定義到底在哪 難道是完全取決於你與對方的速度!????
只要我比你快 你就是烏龜 但他比我快 我就是烏龜 !????
就是因為每個人速度不一樣 定義模糊 才有速限不是嗎
直接規定在內側車道應保持最高速限 不就是現在的規定嗎
會超車的人 也是有分百百種人 每個人心態全都不一樣
誰該讓誰 誰對誰錯 根本沒有絕對 所以才需要遵守法規
那既然在車流良好不壅塞的情況 在內線定速120的車輛 為什麼卻全都要被冠上"烏龜車"的稱號???
真正該檢討該罵的烏龜車 應該是開不到100公里 卻還在占用內線的駕駛吧...
1、在都會區,或其它路段例假日車流大時,內線要作為超車道就沒有意義!
2、在車流量低的時段或路段,內線若被龜佔,那就開其他線超車即可!內線作為超車道也是沒有實質意義。
當中線外線都已經達時速110的限制,在內線的車理論上應該全部到外兩線,讓內線留作超車道用
但,外兩線都已經達速限,內線再超車,不是會被取締超速嗎? 或是,因為“路權”關係凌駕速限的法規限制,可以任何速度超車?
另外,外兩線能保持車流在時速110,而內線保持淨空,隨時作為超車道之用,這樣的實況,在台灣大家有遇過嗎?(低流量時段跟路段不考慮)
總之,我個人認為,只要內線有時速限制,作為超車道的實質意義幾乎等於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