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察對肇事逃逸的認知?

只能說.......警察說的沒錯,要有人受傷才算!!

去年我也被撞了一次車屁股,對方撞了就跑,剛好行車紀錄器車牌照不清楚,很慶幸遇到好的員警幫我調閱路口監控

後來跑到法院提告車主,前前後後去了三次法院,最終到法官面前她才肯掏錢出來和解

我修車修了四萬多塊錢,最後折舊只拿回了兩萬元

話說台灣警察好可憐,甚麼雜事都要做.......
換個角度想,機車騎土沒有因為撞到汽車後視鏡而摔車受傷,樓主應該覺得慶幸才對。
不然機車騎士應該會告樓主過失傷害,就算最後車鑑結果沒有肇事責任,光是等交通隊現場測量,到交通隊做筆錄,再到地檢署做筆錄…去車鑑會開會…可能也要去區公所調解,至少要浪費掉5、6小時。
而且強制第三人責任險是不問雙方有無過失,受傷部分機車騎士還是可以要求樓主的保險公司出險…
以下只論法律,
刑法肇事逃逸構成要件就是要有死傷,
碰一下後視鏡連民事侵權行為都沒辦法告成吧,
頂多就是警察查證開罰幾千塊吊扣駕照。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徐胖子 wrote:
員警也沒說錯,實務上(恕刪)


他這種人是刑民搞不清楚

法律常識太過薄弱

導致秀出了下限,哈
h774kimo wrote:
只能說.......(恕刪)


折舊正常啊

你又不是新車

還想凹人家

這心態很糟糕
sewardlin wrote:
今天(12/30)早...(恕刪)


我被機車撞過兩次,兩次機車都跑掉,都靠行車記錄器拍到車號,找到肇事者
一樣是肇事逃逸
人有受傷屬於刑事,只有財損屬於民事
你可以問警察是否有開肇事逃逸的罰單給肇事者(好像罰3000)
要自己和對方談賠償,但如果有保險可以交保險公司處理
看完這一篇真的覺得很多人的法律常識只停留在小學…
中二的程度真是令人驚奇

話說樓主的後照鏡橋回去就好了…
有必要這樣勞師動眾嗎?
稅金有點浪費 :p
maxchao wrote:
看完這一篇真的覺得很(恕刪)


樓主如果當下把後照鏡喬好,沒事沒事,那就算了,...
絕對是開心準備跨年。

但是樓主的智慧卻是如此選擇,不能吃任何一點虧,那就去煩心囉,

這就是智慧與眾不同的最佳實證。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樓主如果當下把後照鏡(恕刪)

可能樓主的車是2B1A 或者是更高級的牛/馬...
那些後照鏡 裡面有馬達,也可能有連接車輛控制總成
我記得BMW 一顆後照鏡大概是3-5 萬上下(看是水貨還是原廠貨)
這樣就得好好計較一下

只是 要是一般手動調整的後照鏡
這樣確實是勞師動眾了
除非 整個塑膠連接部分被凹斷
不然後照鏡都是允許能夠兩面各70-90 度折曲

當然 也可能有爽不爽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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