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一大堆,還是以價值在算呀樓主就是為了拖車司機的無心之過,卻要賠800萬感到不合比例嘛搞清楚一件事,這種走私物品,就是先處罰物品就對了。沒入或銷毀。政府並沒有處罰那拖車司機800萬吧?那都是事後誰向誰追討的問題。至於這價值高低,誰認證?如果今天拖車司機無心之過弄了一台馬3,90萬 銷毀,就合比例?有人在免稅店多買一條菸被查到,沒入有一群人,買了一萬條免稅菸,當然也是沒入。而那些自稱「無心之過」代買一萬條的人,會不會覺得處罰過當?必竟行之有年、而且上級交待、以及人情壓力、又剛好職務之便,不得不這麼做的又要罰錢又要關的,又沒工作。處罰是否過當?那 一萬條免稅菸 又誰來賠呢?
a515yy wrote:很好奇如果有位小偷...(恕刪) 一樣銷毀然後認定價值並由偷竊人賠償法律是這樣 不合理也是這樣樓主拿憲法來講言語自由 抱歉這也是我的言語自由 我的思想我生長台灣 服從於台灣你若看不慣台灣法律 建議遠走有何不妥今天法規完全明白的規範了任何程序及賠償責任加害人有沒有賠償能力另當別論 而a515yy講到的這個多半是保護壞人但責任的歸屬仍然是正當的沒有修法 就是照著法規走 誰也不能避免難不成你要在修法之前挑戰法規然後喊不公正?意義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