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就一直認為,為何好端端的高價產品,為何非得一定要走上銷毀一途呢?!

寫了一大堆,還是以價值在算呀

樓主就是為了拖車司機的無心之過,卻要賠800萬感到不合比例嘛

搞清楚一件事,

這種走私物品,就是先處罰物品就對了。沒入或銷毀。
政府並沒有處罰那拖車司機800萬吧?
那都是事後誰向誰追討的問題。至於這價值高低,誰認證?
如果今天拖車司機無心之過弄了一台馬3,90萬 銷毀,就合比例?


有人在免稅店多買一條菸被查到,沒入
有一群人,買了一萬條免稅菸,當然也是沒入。
而那些自稱「無心之過」代買一萬條的人,會不會覺得處罰過當?
必竟行之有年、而且上級交待、以及人情壓力、又剛好職務之便,不得不這麼做的
又要罰錢又要關的,又沒工作。處罰是否過當?
那 一萬條免稅菸 又誰來賠呢?
抓到走私毒品 違害人類 銷毀
抓到走私黑槍 武器比警方好 造冊 發給警方使用 銷毀浪費資源
抓到未領牌上路車 充公拍賣 增加國庫收入 民眾可以買便宜新車 一舉兩得 ,銷毀浪費地球資源
a515yy wrote:
很好奇
如果有位小偷...(恕刪)


一樣銷毀
然後認定價值並由偷竊人賠償
法律是這樣 不合理也是這樣

樓主拿憲法來講言語自由 
抱歉這也是我的言語自由 我的思想
我生長台灣 服從於台灣
你若看不慣台灣法律 建議遠走
有何不妥

今天法規完全明白的規範了任何程序及賠償責任
加害人有沒有賠償能力另當別論 而a515yy講到的這個多半是保護壞人
但責任的歸屬仍然是正當的

沒有修法 就是照著法規走 誰也不能避免
難不成你要在修法之前挑戰法規然後喊不公正?
意義在哪裡?
今天如果無牌車撞死人了,又跑了,那人命比汽車銷毀,符合比例原則嗎?似乎人命還是比較大。法律規定還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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