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kwama wrote:借問一下,如果是登記在公司下的車輛,每次開車的駕駛皆不同,在只知車牌號碼,而無法確認由何人駕駛的情況下,是不是無論任何違規項目都不可能被吊照?就算闖紅燈一百次也無法違規記點對不對?變換車道不使用方向燈會記點嗎? 交通違規記點處罰行為人,所以警察現場攔查的會記點,民眾檢舉的違規不予記點,但違規案件上訴到交通行政法庭敗訴的會記點。變換車道不使用方向燈以前列在處罰條例45條爭道行駛的項目會記點,但最近一次修法後,變換車道不使用方向燈歸屬在處罰條例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罰鍰加重),卻是摒除在記點的項目了,這一點我認為是修法的時候疏漏了。不過在高、快速公路上變換車道不使用方向燈仍然是會記點的。另外一提,處罰條例48條(轉彎或變換車道之違規處罰)有記點,例如在禁止變換車道線違規變換車道同時又沒打方向燈的話,若處罰在禁止變換車道線違規變換車道(48條一項二款)記1點,而處罰不依規定使用燈光(42條)則不會記點,真的是有點弔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