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cck wrote:
你又講錯了.如果只圓型燈號。左轉完全是不違法.只有在事故才違法好嗎?而我剛才是說.我不知道號誌怎樣.我不預設立場.
可是你已經預設立場我偏那一邊.預設立場開車者違法.己完全失去公正.一個不公不正的人說的話大家還要聽.唉。沒救了
最該是學歐美先進.人行道設在路段中段。
要有老祖宗的智慧.嚴刑峻法防堵不能解決問題
* 左轉應當禮讓直行車先行,這個燈號過不了就等下一個。貨車駕駛想搶在直行車之前完成左轉(人性自私),卻無法負擔左轉時應盡的義務(包括禮讓斑馬線行人先行)。甚至有可能駕駛根本不在乎這方面的責任與義務。
* 貼文版主的重點是「對於無法禮讓合法行爲的行人,因此而出現車禍事故的駕駛人,應該加重處罰」。如果駕駛不願意尊重行人,斑馬線設在任何地方都一樣。
* 我悲哀的同意版主看法,台灣鯛只有面對重罰才會改變駕駛習慣。當年如果未帶安全帽沒有全面開罰,而且影響程度相對於機車族的收入和頻率來說是沉重負擔,現在的台灣會有那麼高的安全帽佩戴比例嗎?甚至,如果現在沒有民衆可以線上檢舉,台灣會那麼多車在換車道或轉彎時就乖乖打方向燈提醒其他用路人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