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制度應該修正,要求檢舉人舉證自己合法檢舉

偉大的交通部

研議
取消檢舉人制度
除了超速與闖紅燈
其餘考率廢除

因為太多報復式檢舉
有些人已經心理不正常到某種境界

尾隨製造駕駛人犯規與違規不在少數
01就是矯情 wrote:
想教一下;
如果檢舉人(抓耙子)當下自己違規違法取得的證據
可以被採用嗎?
就好像執法人員"刑求逼供",所得的證據可以被採認嗎?

不知道有沒有專業的先進可以指導一下~
這是兩回事
 
假設你被後車檢舉闖紅燈,而後車也是闖紅燈
並不會因為後車也闖紅燈所以你的行為事實就不存在
如果後車也闖紅燈,你也可以備妥事實證據依法進行檢舉
並不會因為你闖紅燈就否定他也違規的事實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闖紅燈無誤

紅燈亮時, 停止線前一張 停止線後一張
沒毛病

照片放上來看看
riverbob wrote:
昨天收到109年12(恕刪)



台灣法律變得很可怕的主因就是檢舉制度,

這種法律操作像極了對岸中共對中國人長年使用的人人監視制度,

不止在交通舉發,疫情舉發也是如此,

連網拍上面也有一堆網路蟑螂每天在做食安舉發,

嚴重影響台灣商業的交易秩序。
riverbob wrote:
收到109年12月2日檢舉,回想起來是上班路上,根本是對方違規在先,想插隊進車道我沒讓,再來跟著你在車後,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檢舉我闖燈,但我收到罰單已經快兩個月後了,行車紀錄器早就覆蓋了,這到底是甚麼制度,檢舉罰單一個多月才來我要怎麼自白?

檢舉制度應該修正,要求檢舉人應該要提供自己檢舉當時行車前後十分鐘(或5個路口)行車紀錄器,證明自己是合法檢舉,如果自己就是違規,根本沒有檢舉資格,就跟警察違法採證一樣,現行制度完全沒有審視檢舉人狀況,根本是違憲!


你車子後面也裝行車紀錄器不就有反證了? 有啥好吵的.
你有違規是事實, 別怪他人. 至於旁人的違規當然你也可以盡力去蒐證檢舉, 誰能說你錯?

你這是被檢舉了不爽, 想反咬一口的心態, 寬以律己嚴以待人的心態該自我檢討囉!
看到了吧,一堆檢舉人爽,完全沒說自己合不合法,不識字嗎?看清楚標題再表答,只是來說嘴請按上一頁
笑死了 活該被檢舉
還敢在這大言不慚🤣
Nightmareseal wrote:
毒樹果實理論...(恕刪)


呃...毒樹果實理論?~
riverbob wrote:
果然沒人敢說自己合法檢舉,這就是檢舉達人


哪一條法規規定要自己沒違規才能檢舉別人的?~
FPK10500 wrote:
現在很流行甚麼事都先喊違憲,請教這個制度違反了哪一條憲法?


人人 -- 等等,通常好像都是違規的人居多?~ -- 都是大法官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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