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那法官應該要送懲戒吧~
法官只能依法判決不應該加入個人主觀意見~
法有問題就該去修法的
這就是所謂的法官心證,
台灣很明顯是屬大陸法系,
但卻又學海洋法系給予法官超大的心證權力,
完全是個四不像的司法邏輯,
才導致台灣目前的司法亂象。

贊成應該是法有問題應該提出修法,
而不是法官直接依此理由,
做出違背法之規定的判決,
既然如此要立法院何用?

另外,本魯也是認為應該要打方向燈,
就算前方只剩一條路可以走,
但既然有其他車道之車輛要一起匯入前方道路,
且其他車道為主要車道時,
己方本來就應該打方向燈示意要準備切入,
不然怎麼知道該不該禮讓匯入,
要是時機點抓錯導致事故發生,
豈不更得不償失?!
再說了,法本就規定變換車道需打方向燈,
路肩為權宜開放行駛之道路,
可視為一獨立車道,
出路肩時本就該依法打方向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