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接減速車道沒打方向燈罰3000 法官認「沒意義」判撤罰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那法官應該要送懲戒吧~
法官只能依法判決不應該加入個人主觀意見~
法有問題就該去修法的


這就是所謂的法官心證,
台灣很明顯是屬大陸法系,
但卻又學海洋法系給予法官超大的心證權力,
完全是個四不像的司法邏輯,
才導致台灣目前的司法亂象。

贊成應該是法有問題應該提出修法,
而不是法官直接依此理由,
做出違背法之規定的判決,
既然如此要立法院何用?

另外,本魯也是認為應該要打方向燈,
就算前方只剩一條路可以走,
但既然有其他車道之車輛要一起匯入前方道路,
且其他車道為主要車道時,
己方本來就應該打方向燈示意要準備切入,
不然怎麼知道該不該禮讓匯入,
要是時機點抓錯導致事故發生,
豈不更得不償失?!
再說了,法本就規定變換車道需打方向燈,
路肩為權宜開放行駛之道路,
可視為一獨立車道,
出路肩時本就該依法打方向燈。
師承髦瀝洨唬郎,絕技:一本正經地胡說八道。
我覺得...恐龍不是浪得虛名的
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發生時
恐龍判決就會告訴你....一切依法而行,他們也只能依法判案....
但是,有些案件又可以用自己的觀點凌駕法條
神也是他,鬼也是他
真是....官字二個口
vincent12 wrote:
我個人不認同這個法官(恕刪)


當你由匝道切入高速公路車道不打方向燈容易造成後方車輛沒注意到有追撞的危險可能,但你從高速公路下匝道未打方向燈不至於有被後方追撞的危險,兩者輕重完全是不一樣的,不懂得比喻就別拿來亂比喻
只看新聞真的會出問題,上訴後還是罰了。還要多出一千零五十。

本院基於原審
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所確定之事實,足認被上訴人違規之事實
已臻明確,上訴人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爰由本院將原判決
予以廢棄,並依該事實自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2項準
用第237條之8 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
件之上訴,為有理由,則第一審訴訟費用300 元及上訴審訴
訟費用750 元(均為裁判費),自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10%2c%e4%ba%a4%e4%b8%8a%2c107%2c20210629%2c1
bradia
呵呵,這下真正有意思了!前面所有盛讚該法官判決的,全面回收;自述如何如何【合理】【沒必要】的,再被法院更新處理。
宙王 wrote:
路肩接減速車道沒打方(恕刪)

抓耙子魔人 的 假掰檢舉, 被法官打搶...
結果這位違規者要多繳1050元,

愛違規又愛申訴,

笑死人囉。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luke1105 wrote:
只看新聞真的會出問題,上訴後還是罰了。還要多出一千零五十。

追下文,有真相,就給讚,5分致上。




哇咧,樓主是什麼王的耶,

我來看他要凹到何時,才會改文章標題,






宙王 wrote:
如果這樣認為那你應該不配有駕照該先去做智力測驗!

所以你認為,高等法院的法官,

不配有駕照,也要去做智力測驗嗎 ?






我個人壓 50 片雞排,你的智商比高院法官要低多了。




Jack 你好棒 wrote:
追下文,有真相,就給(恕刪)

高等法院法官只是依法論法!就算是個智障法規還是違法!懂嗎?
不代表這法正確!
你繼續凹吧,

高院做完此判決,後續為 " 不得上訴 ",

你的標題,想翻盤的機率小於 0.001 %,

收到了最新消息而不更新,

若無心的也就算了,

還特地提醒了你,



你繼續裝聾作啞吧,



早就知道你除了凹,還是凹,



提供給他的人訊息,有錯也不改,

真是爛,



宙王 wrote:
高等法院法官只是依法(恕刪)


高等法院法官是個沒擔當的法匠而已
有沒有聽過"裁量權"?

如果"只要違反法則"都一定要"處罰"
那停紅燈時車輪壓線要不要都
行駛間"不小心壓到中心雙黃線一秒"要不要?
那警察勸導違停只有警告顯然也是瀆職
一定都要第一時間開罰單!


法律是"通則" 不可能"面面俱到"
難道有人因為前車未打滿方向燈
所以直直撞下去嗎?
這種情況我倒是覺得後車要被開罰單
宙王
我認同如此是後車要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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