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44 wrote:好像很多人誤會了,左轉車道(沒有畫直行箭頭)卻直行車輛是可以檢舉的,是使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48條1項2款適用的是汽車轉彎或變換車道的違規行為,車輛直行違規行為適用的法條是45條的爭道行駛。再則48-1-2條列的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其中不依標誌和標線說的是在直行車道左、右轉彎,不依號誌說的是在直行箭頭綠燈時相左、右轉彎。本案樓主檢舉的項目在爭道行駛中查無適用違規條目,可以適用的法條是60條第二項第三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第60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但是這邊會有個問題,第48條第一項第7款: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不分車種處罰600元,但是60條第二項第三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不分車種處罰900元,看出哪邊不合理嗎?同樣的左轉車道直行,在專用道罰600,一般車道卻罰900,這種裁罰有失公平性,不符比例原則,
有些用路人是別縣市的,直行開一開變左轉,怪他擋你路按個喇叭就好檢舉這個的意義在?有因為你檢舉交通就變好嗎?還是只是圖個爽字?你覺得大家是故意開左轉到搶直行?有開車的都知道左轉道最塞與其浪費時間截無意義的影片,還不如期待有個有能力的交通局長台北的交通規劃真的是全省最爛的,沒有唯一
Diablo wrote:有些用路人是別縣市的(恕刪) 外縣市來的開車不用看標線,駕照拿雞腿換的?那是你沒被婊過,大家都排隊走直行道,他老兄就聰明走轉彎車道到了路口有人待左轉才急切插進來,守規矩排隊的都傻子?切車自然就影響直行車流,快了你,慢到我,這樣公平?要快速通關可以,付錢
結論仍舊是違規無論有沒有雙白線都還是不能這樣走只是樓主用錯法條大概就是法規訂定的有瑕疵利用左轉車道搶快直行本來就是違規沒影響到你?想得太近了這些車本來應該在你後面現在利用違規全部跑到你前面造成之後更多狀況,更塞,或是更難開有沒有影響?想想明顯違規的案件只因為檢舉人不熟悉,用錯法規導致不舉發其實也蠻荒唐的有點警察幫違規者解套的感覺台灣的交通看來沒有進步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