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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427358
supereunicerick wrote:
大家都說是騎腳踏車人(恕刪)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aspx?LawID=E0130029&NO=69-77&Mode=2&PageTitle=%E7%B7%A8%E7%AB%A0%E7%AF%80%E6%A2%9D%E6%96%87%E5%85%A7%E5%AE%B9
自行車屬於慢車,不屬於行人,所以並沒有禮讓的義務
台灣法律:直行車路權大過轉彎車
所以一堆三寶看到前車打方向燈要轉彎了甚至已經轉一半了,依然從右側直直騎過去
被撞到才在那邊哭說怎樣又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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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427505
supereunicerick wrote:
大家都說是騎腳踏車人的問題,這社會真的病了,在台灣交通工具完全不懂得禮讓行人,台北之前才說要距離行人3公尺,這法律是假的嗎?公車司機一點都不倒楣,是他硬要開沒有看清楚,是司機的問題好嗎?還好今天沒死人。
你們可以去新加坡看看甚麼叫做禮讓行人,有禮讓根本不會發生這種事。
腳踏車人不算是行人範疇,他是慢車,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一直拿對行人的法律用在慢車上我覺得你才是把法律當假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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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42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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