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轉彎未注意ubike騎來直接輾壓差點往生

就算是公車司機不對那又怎樣?
也許司機就是真的沒看到、
也許司機就是真的沒注意、
也許司機就是愰神了、
也許司機就是身體突然不舒服了,
如果你無法理解這些狀況可能會發生,
而不懂得趨吉避凶、自我保護,
就算是公車司機再怎麼錯,
你就只能靠家人幫你討公道了!
南無水蜜桃 wrote:
11/04早上8點多...(恕刪)
ubye不長眼。
硬要用生命捍衛路權,反正大車就是要讓小車,而且單車=行人,臺灣就是一堆這種觀念所以一直出事

當然法律上還是轉彎車錯啦,只能期待有沒有願意好好看事實的法官了,或是閉眼照法條判就好

其實有些人說抒壓我能理解,因為不怕死只會凹的人,就是要用生命教一次看看會不會學會

真正需要看醫生的,是這些不分對錯,堅持用生命捍衛路權,事後再靠法律告人要錢的人
supereunicerick wrote:
大家都說是騎腳踏車人的問題,這社會真的病了,在台灣交通工具完全不懂得禮讓行人,台北之前才說要距離行人3公尺,這法律是假的嗎?公車司機一點都不倒楣,是他硬要開沒有看清楚,是司機的問題好嗎?還好今天沒死人。
你們可以去新加坡看看甚麼叫做禮讓行人,有禮讓根本不會發生這種事。


腳踏車人不算是行人範疇,他是慢車,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一直拿對行人的法律用在慢車上我覺得你才是把法律當假的吧
南無水蜜桃 wrote:
11/04早上8點多...(恕刪)

公車司機真倒楣
司機真的倒楣
方向燈都打多久了一堆三寶還是硬要從右邊鑽過去
被撞到或是撞到轉彎車才在哭
更倒楣的是轉彎車遵守交通法規還要承擔肇事責任
這邊有畫腳踏車專用,然後因為公車很貼近腳踏車專用道,甚至有可能是壓在上面,腳踏車自然會被逼到半公尺旁的斑馬線。

公車先把腳踏車逼去斑馬線,然後輾過去說你腳踏車不該走斑馬線,這說不太過去吧
kaworu.liu
這設計已經過時了 現在斑馬線要退縮
惡魔推銷員
我覺得該處沒有空間可以退了⋯
從公車右後方右側超越左轉公車(禮讓行人中),這是誰的問題????
說明一下啦

這就是人行道沒有內退縮 然後人行道本身沒外推角度 強迫汽車要把車頭轉正看斑馬線

結論就是政府失職

頭份中央路人本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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