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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5070028
advantage wrote:
請看張大眼睛清楚法條!
臺灣這個社會變成是在懲罰守法的人,
守法乖乖去停停車位再去接送的人成了笨蛋!
劣幣驅逐良幣!
這些家長要怎麼教育小孩守規矩?
家長自己都不守規矩了!
都不怕自己小孩犯錯時對自己說你也是不守規矩呀!
小孩自己為什麼要守規矩?
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執法原則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暨同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另依交通部109年11月13日交路字第1095014465號函釋,對於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相關認定如下:1、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2、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 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3、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爰如民眾因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其過程中因駕駛人協助其兒(幼)童,拆缷(解除)幼童用座椅之束縛(定位),亦或穿著衣裝、整理學習文具用品等行為,得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惟前述接送過程期間並不包含等待時間,車輛駕駛人仍需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外,且停放之處所仍有其範圍與限制,倘遵依前揭規定辦理,則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虞。
到底是誰的眼睛有問題啊....
法官就是用這條免罰的,
原來閣下的法律能力比法官還強,
沒當法官只會打嘴砲


抱歉,
剛剛才注意到你那個4樓的留言,
已經被罵成那樣我還落井下石,
實在太不應該了...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個人積分:1120分
文章編號:85107034
路人39 wrote:
有啊大人有兩條腿可以(恕刪)
沒錯,要看判決書才可以認定法官是否有失公正,
網路上往往很多人斷章取義,只要標題寫下去就開啟嘲諷狀態。
我所要表達的也是:「不要以為法官沒有撤銷的依據」,
他可能還是有他的道理,不要過於偏激。
誠如你所說,機車只是代步工具,但是在台北地區,
要用走的、坐公車或坐捷運,是要走多久?
那有沒有想過為何他要送孩子去托嬰中心?如果不是因為家庭經濟,
怎會把小孩送到托嬰中心?況且托嬰中心選擇也不多(名額少要排隊),
所以地點也很難挑到喜歡的,
考量到這些你也會心中做出判斷,到底這位母親是貪小便宜,
還是不得已為之?
如果貪小便宜,當然就無話可說,該罰,但如果是不得已而為之呢?
這些我們都說不準,就像我文裡所說,我們不知道現場情形,
不知道附近有無停車格,如果有,那我也認為撤銷不合理,但如果是真的無可奈何呢?
當然如果是汽車,我也不認為應該撤銷罰單,不是仇富,
而是汽車體積比較大,對於「妨礙交通」這底線,我認為汽車是該罰的。
mark1988210 wrote:
誠如你所說,機車只是代步工具,但是在台北地區,
要用走的、坐公車或坐捷運,是要走多久?
那有沒有想過為何他要送孩子去托嬰中心?如果不是因為家庭經濟,
怎會把小孩送到托嬰中心?況且托嬰中心選擇也不多(名額少要排隊),
所以地點也很難挑到喜歡的,
考量到這些你也會心中做出判斷,到底這位母親是貪小便宜,
還是不得已為之?
如果貪小便宜,當然就無話可說,該罰,但如果是不得已而為之呢?
你可能誤會了
我那樣講並不是在替那位母親說話
貪小便宜不可取, 但不得已而為之基本上也是不成理由的
法官基本不會基於同情去輕判
要輕判也是找非同情的理由
否則法官的公正性就會受到質疑
為啥法官可以同情別人就不能同情我?
所以新聞寫法官認為符合情節輕微免予舉發的規定才判撤銷
當然我沒看過現場輕微是怎樣輕微
你說用走的要走多久, 那是因為現在的台灣人騎車方便習慣了
你可以去查如日本等機車較少的國家, 走半小時到車站都不覺得叫遠
台灣人應該走10分鐘就覺得遠了
經濟不好也不是送托嬰中心, 托嬰中心收費低嗎?
送托嬰中心就是用大人一個月的薪水去換保姆一個月的薪水
除非自己薪水比保姆高很多
否則經濟不好應該是自己帶才對吧
更不說現在經濟不好多是直接不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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