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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雨 wrote:
標題應該改成缺德設計(恕刪)
我是很不想幫樓主接腔. 但你們也真的是雙重標準太令人髮指
其實不但缺德還腦殘的是這項法規
為避免因前方機車所排放之廢氣直接噴向臉部導致不適感,經交通部研議並訂定機車之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之規定,其規定如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機車其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輛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如圖1)。 (二)大型重型機車除依上述規定外,亦得選擇於怠速狀態下,符合排氣風速不超過一.五公尺/秒之規定。其怠速狀態下之排氣風速量測,車輛應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且車輛縱向平面垂直於水平面時,於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延伸方向且距離排氣管尾管出口水平距離一公尺處進行量測(如圖2);量測時之背景風速值須小於0.五公尺/秒。 前述規定考量大型重型機車因行駛路權等同汽車,排氣風速較無影響後方用路人(汽車)之情事,故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可傾斜高於水平線但須符合怠速排氣風速要求(不超過一.五公尺/秒);但大家或許對排氣風速不超過一.五公尺/秒較難有實際的感受或者會不會感覺不舒服等?依照蒲福風級
表(如表3)分級屬1級風,為軟風(僅煙能表示風向,但不能轉動風標),故此風速應能避免讓人有不適感產生。 另已領牌之使用中機車,各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改裝排氣管之規定進行要求,機車排氣管屬可以變更項目,且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二)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三)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使用中機車如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將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如圖3)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一米高是智障分水嶺? 蒲風噴臉就不會不舒服? 要不要在你臉上放屁!?
有夠智障! 管你風力多大噴到就是會不爽不舒服不開心!
台灣這種用路環境 若真的要避免不適. 排氣管均不得離地面超過30公分高&均不得角度上翹才對
所以你們就不用老講啥好多原廠就這樣設計跟法規如何如何
法規就是訂得智障又缺德.
啥兩段式左轉跟待轉區就去衝撞 說啥法規是不合時宜
這個排氣管的檢驗跟法規當然也是! 少拿法規來護航!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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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應該改成缺德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