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光老騎士 wrote:第二,停放重機符合使用方式,向工務局檢舉也沒用 有個單位叫公寓大廈管理科,是住宅發展工程處的違反規約,可以請他們處以3000以上~多少以下忘了 當然,這種案子其實很難罰的成,這個要老實說~因為隨時可以改善
傲笑憐 wrote:有個單位叫公寓大廈管理科,是住宅發展工程處的違反規約,可以請他們處以3000以上~多少以下忘了 沒有違反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罰不了!請把「規約有規定或區權會有決議→管委會據以執行→勸導不聽向公寓大廈管理科檢舉→公寓大廈管理科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據法規處罰」的邏輯弄清楚,所以所有的限制或處罰都必須有那個前提...再說一次,沒獲得授權之前,不是管委會自己就可以訂規矩的!還有,每個縣市組織不一樣,在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就在工務局下。正式行文對象一定是工務局,工務局才會轉到公寓大廈管理科處理...
電光老騎士 wrote:沒有違反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罰不了 連續兩個人,都在講一樣的笨話,一併回答既然叫:違反規約,首先違反的必須是"規約"沒有經過區權會、合法程序,就不能稱之為規約就像我們說:法律~沒經過合法程序立的法,能叫法律?所以既然已經說了是規約,那就是排除規約不合法老在那邊說啥不合法的規約,是在鬼打牆?規約不合法,那是另一個方向的命題~比如樓上那個...不能罵人,所以找不到形容詞
奇怪了,有在大樓開過區權會不是應該會知道程序!我們大樓,除了主席及各委員,連里長,議員,警察也會來,過程還有錄影,議題經過表決,人數通過的就是合法,過程一定經過討論,住戶可提議異,但只要表決通過管委會就照決議執行,這重機案例沒什麼好爭論,1.先看停車位產權2..看會議紀錄及公告,叫管委會拿出會議記錄就好,再有疑問去問主委,大樓都有群組或主委電話,問一下不就知道了,沒有會議紀錄,公告的話,那重機就可提告管委會,這麼簡單的事有什麼好搞不清楚的?---------有人說到車道的問題,車位權狀就有內含車道持分,我的車位2.5*6米,車位權狀是8坪多,--------我在google查到的獨立權狀多半是指獨立出口,類似戶外這種地下室公共走道的多半是與房子產權綁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