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管委會規定大重機不能停汽車位車主吃閉門羹

strayvet wrote:
我比較想知道停了會怎樣? 管委會有權罰款或是做其他處置嗎?


第一,如果車位使用限制及違規罰則沒有經過區權會通過,罰不了。

第二,停放重機符合使用方式,向工務局檢舉也沒用。
電光老騎士 wrote:
第二,停放重機符合使用方式,向工務局檢舉也沒用

有個單位叫公寓大廈管理科,是住宅發展工程處的

違反規約,可以請他們處以3000以上~多少以下忘了 

當然,這種案子其實很難罰的成,這個要老實說~因為隨時可以改善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OverDriveMia
都沒有經過區權會通過了還在違反規約,那只能叫公告,沒有強制力的
傲笑憐 wrote:
有個單位叫公寓大廈管理科,是住宅發展工程處的

違反規約,可以請他們處以3000以上~多少以下忘了


沒有違反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罰不了!

請把「規約有規定或區權會有決議→管委會據以執行→勸導不聽向公寓大廈管理科檢舉→公寓大廈管理科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據法規處罰」的邏輯弄清楚,所以所有的限制或處罰都必須有那個前提...

再說一次,沒獲得授權之前,不是管委會自己就可以訂規矩的!


還有,每個縣市組織不一樣,在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就在工務局下。正式行文對象一定是工務局,工務局才會轉到公寓大廈管理科處理...
如果管委會也通過

禁止下列人種進入公共區域

年收200萬以下,拉低社區格調

年紀太老或太小及行動不便殘疾,拉低社區水準

罹患癌症,避免空氣傳染癌症,危害社區等

請都吞下去

畢竟是管委會通過的
HHMu
不懂裝懂+置換概念+無限上綱的最佳示範[笑]
li04
樓上的,這些都是實際上有管委會通過,並且鬧上新聞的案例,並實行過,直接拒絕住戶回家,或是找水電的將住戶斷水斷電,碰到請自己吞下去,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電光老騎士 wrote:
沒有違反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罰不了

連續兩個人,都在講一樣的笨話,一併回答

既然叫:違反規約,首先違反的必須是"規約"

沒有經過區權會、合法程序,就不能稱之為規約

就像我們說:法律~沒經過合法程序立的法,能叫法律?

所以既然已經說了是規約,那就是排除規約不合法

老在那邊說啥不合法的規約,是在鬼打牆?

規約不合法,那是另一個方向的命題~比如樓上那個...不能罵人,所以找不到形容詞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li04
你說不合法就不合法?這些都是實際上有管委會通過的規約,管委說是合法的,直接拒絕住戶回家,取消門禁電梯權限,或是找水電工幫住戶斷水斷電,
Benpli
規約逐條審議是區權會大會投票通過的. 不是管委會通過的. 某些臨時小的事件管委會議委員投票可決議.但若住戶不服.則可提案送區權大會投票表決. 區權大會投票表決結果才是正確. 管委會權力不是無限上綱的.
傲笑憐 wrote:
連續兩個人,都在講一...(恕刪)


要鬼扯之前先看清楚樓主的標題「管委會規定」⋯

我從頭到尾都在講「管委會規定不作數」,在「只有管委會規定的前提下」,停進去罰不了,也告不成!
奇怪了,有在大樓開過區權會不是應該會知道程序!

我們大樓,除了主席及各委員,連里長,議員,警察也會來,
過程還有錄影,議題經過表決,人數通過的就是合法,
過程一定經過討論,住戶可提議異,但只要表決通過管委會就照決議執行,

這重機案例沒什麼好爭論,
1.先看停車位產權
2..看會議紀錄及公告,叫管委會拿出會議記錄就好,再有疑問去問主委,
大樓都有群組或主委電話,問一下不就知道了,
沒有會議紀錄,公告的話,那重機就可提告管委會,
這麼簡單的事有什麼好搞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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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到車道的問題,車位權狀就有內含車道持分,
我的車位2.5*6米,車位權狀是8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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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google查到的獨立權狀多半是指獨立出口,類似戶外
這種地下室公共走道的多半是與房子產權綁住
li04
告管委會要告多久1年2年還是3年,告贏又怎麼樣,警衛還是"沒接到通知",重機還是不能停,要法官親自逮捕警衛嗎?
henry999
打官司程序就是這樣,這種小事不是刑案不會被關啦,沒接到通知或公告就繼續停,管委會強制的話就可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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