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羅155 wrote:馬路只容許行人、機車、汽車三種速度 隨著時代的發展,交通方式日益多元,道路規劃面對多元的交通使用需求,面對的挑戰與日俱增。貨車/卡車(重車)、汽車、機車、自行車、行人,由於速度/體積/重量/安全性等屬性差異,基於安全考量及行車效率應以限制,以降低事故意外發生。自行車多半沒有後照鏡、方向燈的裝置(或夜間照明,在夜間燈光不明下危險性增加),導致在切換車道時,自行車駕駛無法有效看清後面路況,且後方駕駛沒有明顯的訊息得知前方自行車行車動線預測。目前法規上對自行車沒有明確的使用規範(例如:過馬路比照行人,應走斑馬線等),且自行車定位不明,介於行人與機車之間,可於人行道、機車道上使用,所以經常發生自行車鬼切(任意切換車道)意外事故。建議將自行車地位明確定義,納入合宜的使用法規與規範,以免使用混淆。加設輔助裝置,提升安全性。PS:文章標題矯枉過正,因噎廢食,世上沒有絕對安全的事情,如果出意外就禁止,那世上沒有可行的事,即便是醫療都存在風險,但因為風險瑕疵而放棄救命救病,利弊權衡自判。
seatree wrote:ubike猴,10隻至少有7隻都闖紅燈,不然就是左轉都從馬路右側鬼切,只要沒警察就跟沒政府一樣亂騎。 機車猴不能因猴幹掉機車,是因機車是庶民運輸主力ubike猴不能讓大家不因此不幹掉單車,是因ubike是圖利廠商的玩具,拿掉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