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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
(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3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所以上圖是同向幾車道?對,就是同向三車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3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應該不難懂吧!也就是蔡直青法官文章中所寫到的外側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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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Nice wrote:
已經有修法了,至於開始實施了沒,不知道。
除非有標示直行與右轉箭頭,不然我現在會先開到"最"外側車道右轉,有些路段會遇到一堆路口十公尺違停的,我也會"試著"切進去最外側車道(大概只有1/3個車身可以開進去),這樣遇到檢舉,是可以據理力爭的。
其實這個要求在 "外側車道右轉" 的修法還是給人許多錯誤空間, 尤其是地方政府畫了一個超寬大的右轉車道 或是一個很寬大的外側車道
維也納交通公約對於變向的要求 是 "應儘量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並儘量做急轉彎。
沿著邊沿走就不僅是要在外側車道 而是要貼著路邊走, 這才能夠真正達到關門"的行為
所以這個修法, 蠻可惜的 應該改用 沿著順向邊沿走 達到關門的目的 才能確保直行機車無法藉由較寬的外側車道擠在要右轉車輛的右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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