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今天我幫警察上課了!!(有改管的請參考)

不好意思~我也需要PM一下以備不時之需
www.bwsfi.com
avast wrote:
http://fam...(恕刪)

GJ+1。
好舒服的文章
whterfox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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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amily.saycoo.com/viewthread.php?tid=206459
whterfox

2#
發表於 2008-7-8 09:22 | 只看該作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X$ q9 C5 K- O1 o
發文字號:竹監壢字第0970014214號9 ^) x# v: I! O: {+ b: d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函詢機車排氣管防燙蓋(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相關問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7年7月1日電子郵件。
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十二條「機車排氣隔熱防護裝置」為機車之排氣隔熱防護裝置的檢測標準,不是排氣管的檢測標準(與排氣管之材質與溫度無關),所以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出廠之機車,要"裝置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防燙蓋)且須符合該條文規範",方可審驗合格申領牌照。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列為機車臨時檢驗項目
日後廠商說甚麼隔熱棉免燙手這類噱頭口號,請大家三思~!!
8 `! }( ~- m3 t因為在法規是站不住腳的!!





2.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五公分

另外我覺得上述文的,是否有遺漏的地方
推測1.是指誤差容許範圍0.5公分
2.是指最低可以到0.5公分,但依定要有某地方是要3公分以上
這個好!!有憑有據的才不會讓大家都無所適從咩~



題外話~我覺得這篇好安靜祥和喔!
怎麼一些正義魔人都閉嘴了!?
感謝大大的資訊分享~~很受用喔!!
avast wrote:
http://fam...(恕刪)


讚啦, 可以PM嗎? TKS
真是高手高手高高手阿!!


理性的跟普莉絲 ARGUE!


趕緊推一推給大家看!
大家好!!
大大請pm給我,謝謝,以後就不怕條杯杯來找碴了
其實這樣好好說,雙方都是可以接受的

不爽的就是一攔下就大小聲的

就算知道自己犯錯了也是很不爽

要是樓主一開始就對警察大小聲

相信對方也不會這麼客氣
celica2003 wrote:
真要找碴的警察應該不...(恕刪)

那就不行了,
警察要開單,應該要自己想辦法舉證。
而不是硬要開單再叫民眾自己提出證據去申訴。
那位警察已經摸過管子證明不燙,很顯然是有隔熱裝置。
硬要拿"沒有明顯的裝置"來叼人就不合理了。
個人認為,應該要改成只要溫度合於標準就好了,畢竟防燙蓋的功能就是防燙,
有些材質就不易吸熱,或是防燙裝置不明顯,既然溫度不燙那為什麼要拘泥明顯裝置?
感覺有點為了規定而規定,為了處罰而處罰。

有時候我在想,那些自認"很專業"的監理人員,是不是不知道全包覆管這種東西?
而且也不知道有些才質就不易發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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