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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ter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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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8 09:22 | 只看該作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X$ q9 C5 K- O1 o
發文字號:竹監壢字第0970014214號9 ^) x# v: I! O: {+ b: d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函詢機車排氣管防燙蓋(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相關問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7年7月1日電子郵件。
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十二條「機車排氣隔熱防護裝置」為機車之排氣隔熱防護裝置的檢測標準,不是排氣管的檢測標準(與排氣管之材質與溫度無關),所以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出廠之機車,要"裝置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防燙蓋)且須符合該條文規範",方可審驗合格申領牌照。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列為機車臨時檢驗項目
日後廠商說甚麼隔熱棉免燙手這類噱頭口號,請大家三思~!!
8 `! }( ~- m3 t因為在法規是站不住腳的!!
2.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五公分
另外我覺得上述文的,是否有遺漏的地方
推測1.是指誤差容許範圍0.5公分
2.是指最低可以到0.5公分,但依定要有某地方是要3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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