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對於交通秩序與安全危害甚微的,我的看法是符合微罪不舉的範圍,只是我們的交通法規都是嚴格立法,卻不考慮因地制宜。
大法官604號解釋文有提到違規停車要能考量因地制宜,不能拘泥於僵化的法規。
按現行規定二小時可舉發一次,若被開單了也不用急於開走,等拖吊車來了再走,這在交通繁忙的地區也無法有效排除啊,所以為什麼通常警察來了以先勸離為主,因為開了單駕駛就不用急於開走了,這是考量到效益的問題,但是通常大家卻怪罪於警察都不開單。
所以法規應改成不聽勸導將車移走可執行拖吊在拖吊之前警察於現場可視車主態度連續舉發,若車主不在場則依最高金額裁罰並強制移置拖吊處理。重點是要能達到排除違規行為恢復交通順暢,才是處罰的目的。相對的若是停在車流不大路幅寬廣的路段說實在的要說影響交通實在是有限,只因為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的規定必須要劃黃紅線或是當地商家不願門前劃停車格等等的因素,這種情況就不宜舉發就算檢舉也是,不然常被當成達到私慾目的工具,連續舉發更不宜,理由亦同。
tomshao wrote:
若以我每天大概有3~4小時在車上來說,可檢舉的可真不少,
不過對我來說與其花那些時間剪輯影片,我寧可去做其他有意義
的事。(恕刪)
其實行車紀錄器最大的用意是「發生車禍事故時能夠還原真相」!
但是普遍化的使用後....都歪風了!
如果大家都被檢舉魔人拍照後,以冤報冤的跟風在路上檢舉......哪以後每個人看到車上有行車記錄器的人都會互相懷疑是不是在拍檢舉,造成的紛爭又更多了!
我本來機車有裝行車紀錄器是為了要保護自己.....但騎在路上感覺大家都以為我是檢舉魔人,後來就拆掉了!
我的行車紀錄器裝了也是不輸檢舉魔人!
有三台車都裝兩台、另外三台車都裝一台行車紀錄器!
我裝哪麼多台只是怕車禍沒有紀錄到而已!




























































































